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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社会保障公约

  (d)为了贸易目的在非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船上受雇或工作的人员;
  (e)在不满200总登记吨的船上受雇或工作的人员。
  第2条
  1.居住在某会员国领土上的海员及其家属,依照海员在该会员国领土上登记的船舶上受雇用或工作情况,应有权享受下述津贴:
  (a)就奖励条件、限度和期限而言,海员应有权享受不次于产业工人所享受的医疗津贴;在产业工人无权享受医疗津贴的情况下,海员应有权享受适当和足够的医疗;
  (b)就奖励条件、数额和期限而言,对于失去工作能力(不论是否由工伤所致)和失业及老龄海员,应有权享受不次于产业工人所享受的现金津贴;甚至于在对失去工作能力产业工人(无论是否由工伤所致)无权享受现金津贴的情况下,按照该领土上的生活标准,海员应有权享受与他们及其家属需求相称的这种现金津贴;
  (c)就奖励条件、限度和期限而言,海员家属应有权享受不次于产业工人家属所享受的医疗津贴;
  (d)就奖励条件、限度和期限而言,当海员死亡后,其家属应有权享受不次于产业工人家属所享受的现金津贴,甚至于在产业工人死亡后其家属无权享受现金津贴的情况下,海员家属按照该领土上的生活标准,应有权享受与其需求相称的这种现金津贴。
  2.当按照任何特别制度规定海员及其家属医疗或现金津贴时,这种特别规定(不同于船东责任所产生的那些)应与在奖励条件、限度或数额和期限方面适用于产业工人及其家属并提供相对更多津贴的任何制度适当协调或结合起来。
  第3条
  1.在船舶登记领土上居住的海员,当由于并非其故意行为所致在船上受伤或患病的原因被滞留在另一领土上时,应有权享受:
  (a)适当和充分的医疗,直到他康复或被遣返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b)膳宿,直到他能找到适当的工作或遣返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和
  (c)遣返。
  2.这种海员还应有权享受相当于其工资(奖金除外)的100%的补助费,直到他能找到适当工作、或被遣返,或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规定的不少于12周的期限满期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果所规定的期限在该海员找到适当工作或被遣返之前满期,则他或其家属应有权享受他在登记领土上本应付给的强制社会保险制度或工人补偿制度所赋予的任何津贴。在规定的期限满期前按照这种制度付给该海员或其家属的任何津贴,可以从补助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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