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由于国家条件的原因使自治机构对疾病保险的管理变得困难或不可能时,会员国政府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管理。
第10条
1.当受保人对其享受津贴的权利有争端时,受保人应有权上诉。
2.应通过特别法院或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法,使解决争端的程序对受保人来说既迅速又廉价。
第11条 本公约任何条款都不得影响比本公约规定的那些更优惠的条件的任何法律、裁决书、惯例或船东和海员签订的协议的执行。
第12条
1.就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所述的领土而言,批准本公约的本组织的各会员国应在其批准书上附加一宣言,声明:
(a)对于哪些领土,它保证不加修改地应用本公约的条款;
(b)对于哪些领土,它保证应用本公约的条款,但要作修改并附有所作修改的细节;
(c)对于哪些领土,本公约不适用以及不适用的理由;
(d)对于哪些领土,它保留其决定。
2.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述的许诺应被视为批准书的组成部分并应具有批准书的效力。
3.根据本条第1款(b)、(c)和(d)各项,任何会员国可以通过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取消其原宣言里的任何保留。
第13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14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15条 国际劳工组织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一旦被登记,国际劳工局局长应立即将此通知国际劳工组织所有会员国。他也应将本组织其他会员国可能随后送达的批准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所有会员国。
第16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