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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在海员患病、受伤或死亡时的责任公约

  4.如果患病或受伤者有能力工作,在驶往本条第2款所述的目的地之一时,船东可以通过在船上向他提供工作的方式履行其对他的遣返义务。
  第7条
  1.在死亡发生在船上或岸上时,死者有权享受船东支付的医疗和保养费的情况下,船东应有义务支付埋葬费。
  2.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规定,在按照与社会保险或工人补偿有关的法律或条例支付死者的葬礼津贴的情况下,船东支付的埋葬费应由保险机构赔偿。
  第8条 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要求船东或其代表采取措施,以保护本公约适用的患者、受伤者或死者留在船上的财产。
  第9条 国家法律或条例应作出规定,以确保迅速且廉价地解决关于本公约规定的船东义务的争端。
  第10条 船东可以被免除本公约第4、第6和第7条规定的义务,只要政府当局承担这种义务。
  第11条 本公约和与本公约规定的津贴有关的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应足以保证所有海员,不论其国籍、户籍或种族如何,均享受同等待遇。
  第12条 本公约任何条款都不得影响保证比本公约规定的那些更优惠的条件的任何法律、裁决书、惯例或船东和海员签订的协议。
  第13条
  1.就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所述领土而言,批准本公约的本组织各会员国应在其批准书上附加一宣言,声明:
  (a)对于哪些领土,它保证不加修改地应用本公约条款;
  (b)对于哪些领土,它保证应用本公约条款,但要作修改并附有所作修改的细节;
  (c)对于哪些领土,本公约不适用以及不适用的理由;
  (d)对于哪些领土,它保留其决定。
  2.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述许诺应被视为批准书的组成部分,并应具有批准书的效力。
  3.依照本条第1款(b)、(c)和(d)各项规定,任何会员国可以通过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取消其原宣言中所作的任何保留。
  第14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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