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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带薪年度假期公约

  (b)由于疾病所导致的工作中断时间;
  (c)用来补偿每周休息日和在海上工作的公共节日的任何空闲时间。
  4.国家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可以规定特殊情况,根据这种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或这种协议确定的条件,在这种特殊情况下:
  (a)可把依照本公约应享受的带薪年度假期分开休或同后来的假期积在一起休;
  (b)在工作要求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支付至少相等于第4条规定的报酬的现金取代这种假期。
  第3条
  1.应在船舶登记的领土上的下述港口之一休带薪年度假期:
  (a)船舶的贸易港;
  (b)有权享受带薪年度假期的人员的受雇港;
  (c)船舶的最终目的港。
  2.只要双方同意,可在任何其他港口休带薪年度假期。
  3.每当该休年度假期时,只要工作要求允许,可经双方同意尽早休该假期。
  第4条
  1.依照本公约第2条休假的一切人员,应在整个休假期间得到其平常的报酬。
  2.依照前款付给的平常报酬应包括适当的生活津贴,并应以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或由集体协议确定的方法计算。
  第5条 放弃享受带薪年度假期权利或放弃这种假期的任何协议都是无效的。
  第6条 如果休假人在其年度休假期间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规定剥夺其在年度假期间享受薪水的权利。
  第7条 离职或被雇主解雇的人员,在他已休其应享受的假期之前,就依照本公约得到的每天假期而言,应得到第4条规定的报酬。
  第8条 批准本公约的每一会员国应要求各雇主保持记录,以便有效地实施本公约。
  第9条 批准本公约的每一会员国应建立惩罚制度,以确保本公约各条款的实施。
  第10条 本公约任何条款均不得影响可确保比本公约规定的那些条件更优惠的任何法律、裁决书、惯例或船东和海员签订的协议。
  第11条
  1.就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所述领土而言,批准本公约的本组织各会员国应在其批准书上附一宣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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