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带薪年度假期公约
(签订日期1936年10月24日 本公约截至
1965年9月1日仍未生效,并分别于1946年和
1949年以第72号和91号公约修正)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36年10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21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五项所列关于海员带薪假期的若干提议,
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36年10月24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36年带薪假期(海上)公约》。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为了商业目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一切海船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其中包括为无线电报公司服务的无线电报务员。
2.就本公约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海船。
3.本公约不适用于:
(a)在从事捕鱼、捕鲸或类似作业或直接与其有关的作业的船上受雇的人员;
(b)在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其船上受雇人员完全由船东家庭成员组成的;
(c)其服务得不到报酬、或仅付给微薄薪水或工资或专靠分享利润获得报酬的人员;
(d)专门或主要为自己的利益工作的人员;
(e)在诸如独桅三角帆船和大号木帆船的原始木船上受雇的人员;
(f)其任务仅与船上所载货物有关的、其实并非船东或船长雇用的人员;
(g)流动码头工人。
第2条
1.本公约适用的一切人员,在为同一任务连续工作一年后,应有权享受带薪年度假期,其期限应是:
(a)就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报务员而言,不少于12个工作日;
(b)就其他船员而言,不少于9个工作日。
2.就计算何时该享受假日而言:
(a)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时应包括中止合同的工作;
(b)非因雇员行为或过错引起的总数不超过6周的短暂中断工作,不应被视为中断了工作时间的连续性;
(c)在有关人员服务过的船舶的管理或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工作连续性不应被视为中断。
3.下述情况不应被算入带薪年度假期:
(a)公共和习惯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