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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49年修正本)

  第17条
  1.加班补偿费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或由集体协议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每小时的加班费不得少于每小时的基本薪金或工资的1.25倍。
  2.集体协议可以规定用相同的倒休时间代替支付现金的办法进行补偿或任何其他补偿办法。
  第18条
  1.每当可能时,应避免连续加班。
  2.就本公约本部分而言,下述工作占用的时间不应算入正常工作时间或被视为加班:
  (a)为了船舶、船上货物和人员的安全,船长认为必要和迫切的工作;
  (b)船长要求的旨在援助其他遇难船舶或人员的工作;
  (c)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集合、消防、救生艇和类似的演习;
  (d)办理海关或检疫或其他健康手续的额外工作;
  (e)高级船员为船舶定位和气象观察所进行的正常和必要的工作;
  (f)正常换班所需的额外时间。
  3.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应被视为损害船长要求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进行他认为对船舶安全及其高效率作业必要的任何工作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应被视为损害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进行任何这种工作的义务。
  第19条
  1.16岁以下的任何人员不得在夜间工作。
  2.就本条而言,“夜间”系指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规定的午夜前后至少连续9个小时的一段时间。

第四部分 配员

  第20条
  1.本公约适用的各船舶应配备足够而且胜任的人员,旨在:
  (a)确保海上人命安全;
  (b)实施本公约第三部分的规定,和
  (c)防止船员过度劳累和避免加班或尽量使加班减至最低限度。
  2.各会员国保证设有供调查和解决关于船员配员控诉和争端的高效率机构。
  3.船东和海员组织的代表应与其他人员或当局一起或单独参与这种机构的管理。

第五部分 本公约的实施

  第21条
  1.本公约可以通过三种手段实施:(a)法律或条例;(b)船东和海员组织集体协议(第20条第2款除外);或(c)法律或条例和船东和海员组织协议两者。除可能另有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在批准会员国的领土上登记的各条船舶和在任何这种船舶上工作的任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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