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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49年修正本)

  第4条 在本公约里:
  (a)“高级船员”一词系指被船舶条款定为高级船员或以法律、集体协议或惯例承认的以高级船员身份工作的人员,但船长除外;
  (b)“普通船员”一词系指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并包括持证海员;
  (c)“一级水手”一词系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无这种法律或条例时根据集体协议,被视为有能力履行在甲板部工作的普通船员职责的任何人员,但主要或特别普通船员的职责除外;
  (d)“基本薪金或工资”一词系指给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现金报酬,但食品费用、加班费、奖金或以现金或实物的任何其他津贴除外。

第二部分 工资

  第5条
  1.在本公约适用的船舶上工作的一级水手每历月的基本薪金或工资不应少于16英镑或64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2.如果通知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英镑或美元票面价值发生变动:
  (a)以收到这种变动通知的货币支付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基本工资应予以调整,以保持与其他货币保持等值;
  (b)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该调整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
  (c)对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这样调整的最低基本工资应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工资有同等约束力,对这种会员国生效的日期不应迟于局长将该变动通知各会员国的那个月后的第二个历月月初。
  第6条
  1.当船上雇用的这组普通船员需要多于本应雇用的普通船员数时,一级水手的最低基本薪金或工资数额应定得相当于经调整的前条规定的最低基本薪金或工资数额。
  2.该调整的等值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加以确定,并应适当考虑:
  (a)雇用的这种额外的普通船员数;
  (b)雇用这些普通船员导致船东增加或减少的费用。
  3.该调整的等值应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签署的集体协议来决定,无这种协议和受已批准本公约的有关国家约束时,应由有关海员所在的领土的主管当局来决定。
  第7条 如不免费提供膳食,最低基本薪金或工资应予以增加,增加的数额将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签署的集体协议来决定,无这种协议时,由主管当局决定。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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