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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49年修正本)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49年修正本)
 (签订日期1949年6月18日 本公约截至
 1965年9月1日仍未生效,并于
 1958年以第109号公约予以修正)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9年6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第32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十二项所列关于对第28届大会通过的《1946年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海上)公约》进行部分修正的若干提议,
  认为这些提议必须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9年6月18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9年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海上)公约(修正本)》。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公约任何条款都不应被视为损害法律、裁决书、惯例或船东和海员签订的协议对船上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所作的任何规定,如果这种规定可保证使船员得到的条件比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更优惠。
  第2条
  1.本公约适用于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下述每条船舶,
  (a)机动船舶;
  (b)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船舶;
  (c)为了贸易目的从事货运或客运的船舶;和
  (d)从事海运的船舶。
  2.本公约不适用于:
  (a)小于500总登记吨的船舶;
  (b)诸如独桅三角帆船和大号木帆船的原始木质船;
  (c)从事捕鱼或与此直接有关的作业的船舶;
  (d)河口小船。
  第3条 本公约适用于以任何身份在船上工作的一切人员,但下述人员除外:
  (a)船长;
  (b)非船员的引航员;
  (c)医生;
  (d)专门从事护理任务的护士和医务人员;
  (e)其任务仅与船上货物有关的人员;
  (f)专门为自己的利益工作或专靠分享利润或收入得到报酬的人员;
  (g)工作得不到报酬或得到微薄的薪水或工资的人员;
  (h)船东以外的雇主在船上雇用的人员;但在无线电报公司工作的那些人员除外;
  (i)非船员的流动码头工人(装卸工人);
  (j)根据特别集体捕鲸条款或确定薪金数额和工作时间的同类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根据海员组织签署的服务条件在捕鲸船、浮动工厂或运输船舶上受雇的或从事捕鲸或类似作业的人员;
  (k)非船员成员(无论有否工作协议)但船舶在港时从事修理、清理、装卸或类似工作或从事港口换班、保养、值班或看守任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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