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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签订日期1946年6月27日
 本公约于1953年4月22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6年6月6日在西雅图举行第28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4项所列关于船上厨师证书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6年6月27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从事贸易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海船。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确定哪些船舶或什么级别的船舶将被视为本公约所称的海船,在无此种法律或条例时,由雇主和工人签订的集体协议确定之。
  第2条 就本公约而言,“船上厨师”一词系指直接负责配制船员膳食的人员。
  第3条
  1.除非他持有按下述各条规定授予的船上厨师合格证书,任何人员不得受雇于本公约适用的任何船上当厨师。
  2.但如果主管机关认为缺少持有证书的船上厨师,它可以准许免除本条的规定。
  第4条
  1.主管机关应为进行考试和颁发合格证书作出安排。
  2.不得向任何人员颁发证书,除非他:
  (a)已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年龄;
  (b)已在海上工作过主管机关规定的最短时间;
  (c)已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考试。
  3.规定的考试应包括对考生配餐能力的实际测验,还应包括对食品价值、制订多样化及适当平衡的菜单和对船上食品的处理和贮藏知识的测验。
  4.可直接由主管机关或在其控制下,由经认可的厨师培训学校或其他认可的机构进行规定的考试或颁发证书。
  第5条 自本公约对船舶登记的领土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期限满期后,本公约的第3条应适用;但如果在上述期限满期前,某一海员已有令人满意的2年厨师工作经历,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规定接受相当于合格证书的这种工作证书。
  第6条 主管机关可以规定承认在其他领土上颁发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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