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体格检查公约
(签订日期1946年6月29日
本公约于1955年8月17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46年6月6日在西雅图举行第28届会议,并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5项所列关于海员体格检查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6年6月29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体格检查(海员)公约》。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以贸易为目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一切海船。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海船。
3.本公约不适用于:
(a)登记总吨位不满200吨的船舶;
(b)属于原始构造的木船,诸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
(c)渔船;
(d)港湾船舶。
第2条 在不妨害为保证下列人员具有良好的健康并不致危及船上其他人员健康所应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情况下,本公约适用于受雇担任船上任何工作的一切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
(a)引航员(非船员);
(b)船东以外的雇主雇用的船上工作人员,但为无线电报公司服务的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不在此限;
(c)非船员的流动码头工人(装卸工人);
(d)通常不在海上工作的港内工作人员。
第3条
1.凡适用本公约的人员,不得被雇佣于适用本公约的船舶,除非他能提供经医生签署的证明他体格适合于从事海上工作的证书或者就仅与视力有关的证书而言,该证书是由主管机关认可的人员所签发的。
2.但自本公约对有关领土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前两年内曾在适用本公约的海船上被雇用相当长时间的人员,可以受雇于适用本公约的船舶。
第4条
1.主管机关经与有关的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应规定该体格检查的性质及体检证书须包括的细节。
2.规定上述检查的性质时,应顾及受检人员的年龄及其所任工作的性质。
3.该体检证书应特别证实:
(a)该人员的听力及视力均符合要求。拟受雇于甲板部工作的人员尚须具有正确的颜色辨别力,但其胜任工作与否不受色盲的影响的某些专门人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