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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海员职业介绍所公约

设立海员职业介绍所公约
 (签订日期1920年6月15日
 本公约于1921年11月23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20年6月15日在热那亚举行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热那亚会议议程第2项所列关于监督协议条款的实施、设置海员职业介绍所和上年11月在华盛顿通过的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和建议书适用于海员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通过下述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加以批准,此公约得称为《1920年海员的安置公约》。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海员”一词是指在海上航行的船上受雇的所有人员,但高级船员除外。
  第2条
  1.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机构均不得以一个盈利的商业性企业经营海员职业介绍业务;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机构更不得为海员在任何船舶上介绍职业而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
  2.每个国家的法律应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任何行为给予处罚。
  第3条
  1.尽管有第2条规定,以一个盈利商业性企业一直经营海员职业介绍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在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可暂时继续经营,但这种业务的经营要受到政府的检查和监督,以维护各有关方面的权利。
  2.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同意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尽快废除以盈利商业性企业为海员介绍职业的做法。
  第4条
  1.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同意组建和维持一个高效率且胜任的免费为海员介绍职业的公共就业事务所的体系。这种体系可以是:
  (a)由联合受中央当局控制的具有代表性的船东和海员协会的组建和维持,或
  (b)无这种联合行动时,由国家自己组建和维持。
  2.所有这种就业事务所的业务都应由具有海事实践经验的人员来管理。
  3.当存在不同类型的这种就业事务所时,应采取措施,以国家为基础对其进行协调。
  第5条 应设立由船东和海员相等名额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对开展业务方面的事宜进行咨询。各国政府可以为进一步限定这些委员会的权力作出规定,尤其是关于委员会在其会员以外挑选主席、国家监督的程度以及这些委员会从那些对海员福利感兴趣的人们得到协助方面的权力。
  第6条 关于海员的就业,应保证海员有挑选船舶的自由和保证船东有挑选船员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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