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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6年11月19日)

简介


  本议定书于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的修订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中计算单位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参加本议定书的国家有:巴哈马、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利比里亚、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原苏联、西班牙、瑞典、英国、瓦努阿图等。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经考虑1971年12月18日在布鲁塞尔制定的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
  兹协议如下:
  第Ⅰ条 在本议定书中,
  1.“公约”系指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
  2.“责任公约”与公约中的含义相同。
  3.“本组织”与公约中意义相同。
  4.“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第Ⅱ条 下列文字代替公约第1条第4款:
  “计算单位”或“货币单位”视其情况,系指经1976年11月19日通过的议定书所修正的责任公约中第Ⅴ条所述的计算单位或货币单位。
  第Ⅲ条 公约中所述的金额,无论在何处出现,均修正如下:
  (a)第4条
  (i)用“3000万计算单位或4.5亿货币单位”代替“4.5亿法郎”;
  (ii)用“6000万计算单位或9亿货币单位”代替“9亿法郎”。
  (b)在第5条中:
  (i)用“100计算单位或1500货币单位”代替“1500法郎”;
  (ii)“用833.3万计算单位或1.25亿货币单位”代替“1.25亿法郎”;
  (iii)用“133计算单位或2000货币单位”代替“2000法郎”;
  (iv)用“1400万计算单位或2.1亿货币单位”代替“2.1亿法郎”;
  (c)在第11条中,用“500万计算单位或7500万货币单位”代替“7500万法郎”;
  (d)在第12条中用“100万计算单位或1500万货币单位”代替“1500万法郎”。
  第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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