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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2)“关系人”一词意为任何附属机构或共同控制的实体。某人是否属于本定义中的“关系人”应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决定。
  第十一条
  1.关于各缔约国的初次摊款应按第十条所述每人所需缴纳的金额计算;每人所缴金额,应以其在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以前的一个日历年内所接受的摊款石油的每吨固定金额为基础计算。
  2.第1款所述金额,应由大会在本公约生效后两个月内决定。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大会应在可能范围内,以初次摊款总额达到七千五百万法郎(如根据世界海运摊款石油量的90%计算摊款)的方法将金额加以固定。
  3.各缔约国应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三个月内交付初次摊款。
  第十二条
  1.为了估算按第十条所述第人应缴纳的年度摊款金额和考虑到维持足够的流动基金的需要,大会须于每一日历年以预算的形式对下列项目作出估计;
  (1)经费:
  ①在有关年份中“本基金”的管理成本及费用,和上年业务中的任何亏欠;
  ②在有关年份中,须由“本基金”支付的为偿还按第四条或第五条向“本基金”提出的索赔而应付的款项,包括偿还“本基金”以前为偿还该索赔而借贷的款项,但以任一事件的索赔总额不能超过一千五百万法郎为限;
  ③在有关年份中,须由“本基金”支付的为偿还按第四条或第五条向本基逐提出的索赔而应付的款项,包括偿还“本基金”以前为偿还该索赔而借贷的款项,但以任一事件的索赔总额超过一千五百万法郎为限。
  (2)收入:
  ①在以前各年份中的业务盈余,包括各项利息;
  ②在本年中应交付的初次摊款;
  ③在需要平衡预算时的年度摊款;
  ④各项其他收入。
  2.关于第十条所述的每人年度摊款金额,应由大会决定,并且,就每一缔约国而言,应当
  (1)在摊款是为了偿付本条第1款(1)第①②项中所述款项的范围内,以有关国家中这些人在前一日历年度所接受的摊款石油每吨的固定金额为基础计算;和
  (2)在摊款是为了偿付本条第1款(1)第③项中所述款项的范围内,以该人在有关事件发生的前一日历年度所接受的摊款石油每吨的固定金额为基础计算,只要该国在事件发生之日系本公约的缔约国。
  3.以上第2款所述金额,应以有关年度各缔约国所接受的摊款石油总额除有关需要摊款的总金额得出。
  4.大会应决定年度摊款应迅即以现金交付的部分,并决定交付的日期。第一项年度摊款的剩余部分,应在接到干事的通知后交付。
  5.干事可在某些情况下和在“本基金”内部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摊款人提供其应付款额的财务保证。
  6.根据第4款规定交付的款项,应向所有个体摊款人按其应负担的份额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1.按照第十二条应付的任何摊款和余额都应负担利息,其利率应由大会按日历年决定,但对不同的情况可确定不同的利率。
  2.各缔约国应保证履行对因在该国领土上接受石油而根据本公约所引起的对“本基金”摊款的义务,并应根据本国法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必要时给以制裁,以便有效地履行该项义务;但是,只应对有向“本基金”交付摊款义务的人采取措施。
  3.当按第十条由第十一条的规定,某人应向“本基金”交付摊款而未履行关于交付该摊款或其任何部分的义务并拖欠超过三个月时,干事应代表“本基金”对该人采取一切相应的行动,以使其补偿应交付的金额。但是,当不履行责任的摊款人显然无力缴纳,或在其他认为正当的情况下,经干事建议,大会可决定对摊款人不采取或不继续采取行动。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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