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是,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且其法律不允许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的国家,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均可声明本公约所规定的适用于其领土的赔偿责任限额,确定如下:
(a)关于第7条第1款,700000货币单位;
(b)关于第8条第1款,12500货币单位;
(c)关于第8条第2款,50000货币单位;
(d)关于第8条第3款,18000货币单位;
(e)关于第8条第4款,免赔额对车辆损坏不超过1750货币单位,对每位旅客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不超过200货币单位。
本款所述货币单位相当于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本款确定的金额折合成国家货币时,应按该国法律办理。
3.第1款末句中所述计算和第2款所述折合,应尽可能使该缔约国以该国货币表示的金额与第7条和第8条中以计算单位表示的金额具有相同的实际价值。缔约国将其按第1款的计算方法或第2款中的折合结果,在交存第3条所指的文件时,以及上述计算方法或折合结果发生变动时通知保管人。
第Ⅲ条 签署、批准和加入
1.本议定书将开放供任何已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和任何应邀参加于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在伦敦召开的修改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中计算单位条款会议的国家签署。本议定书自1977年2月1日起至1977年12月3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
2.除本条第4款规定外,本议定书有待已签署本议定书的国家批准、接受或核准。
3.除本条第4款规定之外,本议定书应开放供未签署本议定书的国家加入。
4.本议定书可由公约各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5.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正式文件。
6.在涉及现有缔约国的本议定书修正案生效之后,或在涉及现有缔约国的修正案的生效所需的各种手续完备之后,任何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视为适用于经修正案修改的本议定书。
第Ⅳ条 生效
1.本议定书应在10个国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的签署,或者已交存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的必要文件之日后第90天,对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2.但是,本议定书在公约生效前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