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则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Ⅲ节 无害通过权
第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14条
1.除本公约各条另有规定外,所有国家,不论其是否为沿海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2.通过是指穿越领海的航行,其目的或是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是驶往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
3.通过包括停船或抛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因不可抗力遇难所必要的为限。
4.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5.如果外国渔船不遵守沿海国为禁止外国渔船在其领海内捕鱼而制定并公布的法律和规章,该外国渔船的通过便不应视为无害。
6.潜水艇应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15条
1.沿海国不得妨碍其领海的无害通过。
2.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予以适当公布。
第16条
1.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2.在船舶驶往内水的情况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的条件的任何破坏。
3.除本条第4款另有规定外,如为保护国家安全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不加歧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4.在用于国际航行的、位于公海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之间,或公海与一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上,不得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第17条 行使无害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沿海国根据本公约各条和国际法的其他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特别是有关运输和航行的法律和规章。
第B分节 适用于商船的规则
第18条
1.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