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保管人。
第19条 生效
1.本公约在合计吨位至少达世界总吨位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少于40个国家根据第18条成为缔约国之日起12个月之后生效。在本条中,吨位是指本公约附件Ⅲ中所载的吨位。
2.对于本条第1款所规定生效条件满足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每个国家,本公约自该国成为缔约国12个月后对其生效。
第20条 审查和修正
1.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八年届满之后,缔约国可以通过致函联合国秘书长,提出对本公约的具体修正案,并要求召开审查会议审议所提出的修正案。秘书长须将此种函件散发给所有缔约国。如果在散发函件之日起12个月以内有不少于五分之二的缔约国作出同意此要求的答复,秘书长须召集审查会议。
2.联合国秘书长须在审查会议召开日期之前至少六个月将任何有关修正案的提案文本或有关修正案的意见,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第21条 修正案的生效
1.审查会议有关修正案的决定须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或应要求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此种审查会议通过的修正案由联合国秘书长送交所有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并送交公约所有签字国参考。
2.对审查会议所通过的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向保管人交存相应的正式文件。
3.审查会议所通过的修正案在其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之日起满一年后第一个月第一天,只对那些已批准、接受或核准该修正案的缔约国生效。对于在修正案已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之后才批准、接受或核准该修正案的国家,修正案在该国批准、接受或核准之日起满一年以后生效。
4.在一项修正案生效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不表明不同的意向,则:
(a)视为修正后的本公约的缔约国,而且
(b)在与不受该修正案约束的本公约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上,视为未经修正的本公约的缔约国。
第22条 退出
1.任何缔约国均可在任何时间书面通知保管人退出本公约。
2.此种退出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后一年届满时生效,除非通知中载明了更长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