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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

  一、本公约应开放签字,直到1970年12月31日为止,并应在以后继续开放,以供加入。
  二、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的国家,都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缔约国:
  (一)签字而无须批准、接受或核准;
  (二)签字后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并已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三)加入。
  第十条
  一、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在正式文件交存协商组织秘书长后生效。
  二、在本公约的一项修正案对当时所有的缔约国生效后,或在该修正案对这些缔约国生效所需的全部措施完成后,交存的任何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被认为适用于经过修正的公约。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应经15国政府在签字之日后90天而无须批准、接受或核准,或是在向协商组织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90天生效。
  二、对以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个国家,本公约应在上述国家交存相应的文件后90天对它生效。
  第十二条
  一、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对它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可以废除本公约。
  二、废除应向协商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后方有效。
  三、废除应在向协商组织秘书长交存废除文件后一年,或按照废除文件上载明的更长时期后生效。
  第十三条
  一、作为某一领地管理当局的联合国,或负责某一领地国际关系的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应尽速同该领地的有关当局进行磋商,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便本公约适用于该领地,并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协商组织秘书长,声明本公约应适用于该领地。
  二、本公约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或从通知中可能载明的其他日期起,适用于上述领地。
  三、联合国或根据本条第一款作出声明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本公约已适用于该领地之日后的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向协商组织秘书长声明,本公约应停止适用于该通知中提到的任何上述领地。
  四、本公约在协商组织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后一年,或按照其中可能载明的更长时期,停止适用于该通知中提到的任何领地。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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