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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大会在其1969年10月21日的A.176(V1)决议中决定于1973年召开一次国际海洋污染会议。该会议已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举行。
  2.下列国家派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巴 林            比利时
  巴 西            保加利亚
  白俄罗斯           加拿大
  智 利            古 巴
  塞浦路斯           丹 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 及            芬 兰
  法 国            民主德国
  联邦德国           加 纳
  希 腊            海 地
  匈牙利            冰 岛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 朗            伊拉克
  爱尔兰            意大利
  象牙海岸           日 本
  约 旦            肯尼亚
  高棉共和国          科威特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墨西哥
  摩纳哥            摩洛哥
  荷 兰            新西兰
  尼日利亚           挪 威
  巴拿马            秘 鲁
  菲律宾            波 兰
  葡萄牙            韩 国
  罗马尼亚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南 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瑞 典            瑞 士
  泰 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突尼斯            乌克兰
  苏 联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 国            坦桑尼亚
  美 国            乌拉圭
  委内瑞拉
  3.下列国家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哥伦比亚           牙买加
  马拉维            阿 曼
  越南共和国          土耳其
  南斯拉夫
  香港政府也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4.应海协大会邀请,联合国系统中的下列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联合国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原子能机构
  5.下列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欧洲经济共同体
  国际私法统一协会
  6.下列非政府性组织也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国际航运公会
  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电工学委员会
  国际海上保险联盟
  国际港口协会
  波罗的海及国际海运会议
  国际船级社协会
  国际法协会
  欧洲化学品制造商联合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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