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大会在其1969年10月21日的A.176(V1)决议中决定于1973年召开一次国际海洋污染会议。该会议已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举行。
2.下列国家派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巴 林 比利时
巴 西 保加利亚
白俄罗斯 加拿大
智 利 古 巴
塞浦路斯 丹 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 及 芬 兰
法 国 民主德国
联邦德国 加 纳
希 腊 海 地
匈牙利 冰 岛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 朗 伊拉克
爱尔兰 意大利
象牙海岸 日 本
约 旦 肯尼亚
高棉共和国 科威特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墨西哥
摩纳哥 摩洛哥
荷 兰 新西兰
尼日利亚 挪 威
巴拿马 秘 鲁
菲律宾 波 兰
葡萄牙 韩 国
罗马尼亚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南 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瑞 典 瑞 士
泰 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突尼斯 乌克兰
苏 联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 国 坦桑尼亚
美 国 乌拉圭
委内瑞拉
3.下列国家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哥伦比亚 牙买加
马拉维 阿 曼
越南共和国 土耳其
南斯拉夫
香港政府也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4.应海协大会邀请,联合国系统中的下列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联合国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原子能机构
5.下列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欧洲经济共同体
国际私法统一协会
6.下列非政府性组织也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国际航运公会
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电工学委员会
国际海上保险联盟
国际港口协会
波罗的海及国际海运会议
国际船级社协会
国际法协会
欧洲化学品制造商联合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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