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1989年修正案
(本修正案于1997年6月26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2月26日交存加入书。本修正案于1997年6月26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香港)
前言
前言第三段由下列文字代替:
考虑到世界贸易依赖于通过海上、空中和陆地的运输,
前言第七段由下列文字代替:
为了各国的利益,决定海事卫星系统亦应向航空和陆地移动式通信和不属海洋环境部分的水上通信开放,
第1条 定义
第1条(f)款由下列文字代替:
(f)“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或在不属海洋环境的水上营运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其中包括动力支承艇筏、潜水器、浮动艇筏和非永久性锚泊的水上平台。
第1条新增第(i)款和(j)款:
(i)“移动式地面站”系指在运行中或停止无特定地点期间意欲使用移动卫星服务的地面站。
(j)“陆上地面站”系指固定卫星服务中的地面站,或在某些情况下,位于某一特定地点或在陆上某一特定区域内的移动卫星服务中为移动卫星服务提供馈送环路(feeder link)的地面站。
第3条 宗旨
第3条第(1)和(2)款由下列文字代替:
(1)本组织的宗旨是为改进海上通信,并尽实际可能,为航空和陆上移动式通信以及不属海洋环境部分的水上通信提供空间段,从而有助于改进遇险与人命安全通信、空运业务通信、海上、空中和陆上运输的效率和管理,海上、空中及其他移动式公共通信业务以及无线电定位能力。
(2)本组织应尽力为海上、空中和其他移动式通信所需的各个区域提供服务。
第7条 接入空间段
第7条(1)、(2)和(3)款由下列文字代替:
(1)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应按理事会确定的条件开放,供所有国家的船舶、航空器和陆上移动地面站使用。理事会在确定这种条件时,应对各国的船舶或航空器或陆上移动式地面站一视同仁。
(2)理事会可允许船舶以外的设置在海洋环境作业的建筑物上的地面站和陆上固定位置的移动式地面站接入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但该地面站的工作对提供移动卫星服务不会有明显的负作用。
(3)译注:中文意思不变。
在第7条中新增第(4)款:
(4)在一国管辖下的陆地领土内移动式地面站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应以该国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为条件,且不会危及该国的安全。
第12条 大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