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首高度为在首垂线处,自相应于核定夏季干舷和设计纵倾的水线,量到船侧露天甲板上边的垂直距离,此高度应不小于:
对于船长250m以下船舶:
L 1.36
56L(1----)-------(mm)
500 Cb +0.68
对于船长250m和250m以上的船舶:
1.36
7000-------(mm)
Cb +0.68
式中:L--船长,m。
Cb--方形系数,取不小于0.68。
(2)如本条(1)所要求的船首高度,是用舷弧来达到,则该舷弧应自首垂线量起至少延伸到船长的15%处。如果它是用设置上层建筑来达到的,该上层建筑应自首柱延伸至首垂线以后至少0.07L处,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船长不超过100m的船舶,则应为第3条(10)中所规定的封闭上层建筑。
(b)对船长超过100m的船舶,上层建筑不需符合第3条(10)规定,但应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封闭设施。
(c)为适合特殊营运要求,不能达到本条(1)和(2)的要求时,可由主管机关给予特殊考虑。
第40条 最小干舷
夏季干舷
(1)夏季最小干舷是将第28条列表中查出的干舷,按第27条修正,如适用时,再按第29、30、31、32、37、38条修正,如第39条适用时,亦应修正。
(2)按本条(1)所算得的海水干舷,但未按第32条规定作甲板线修正时,不得小于50mm。对在“位置1”有舱口,其舱盖不符合第15条、第16条或第26条要求的船舶,此干舷应不少于150mm。
热带干舷
(3)热带地带的最小干舷是从夏季干舷内减去夏季吃水的1/48,此夏季吃水系自龙骨上边量至载重线标志的圆圈中心。
(4)按本条(3)所算得的海水干舷,但未按第32条规定作甲板线修正时,不得小于50mm。对在“位置1”有舱口,其舱盖不符合第15条(7),第16条或第26条要求的船舶,此干舷不得小于150mm。
冬季干舷
(5)冬季最小干舷是将夏季干舷加上夏季吃水的1/48,此夏季吃水系自龙骨上边量至载重线标志的圆圈中心。
北大西洋冬季干舷
(6)对长度不超过100m的船舶,在冬季季节期进入第52条(附则Ⅱ)所规定的北大西洋的任何部分时,最小干舷应是冬季干舷另加50mm。对于其他船舶,北大西洋冬季干舷应为冬季干舷。
(7)在密度为1.000的淡水中,最小干舷应为海水最小干舷减去
淡水干舷
△
----cm。
40T
式中:△--在夏季载重水线时的海水排水量(t);
T--在夏季载重水线时的海水中每一厘米浸水吨数。
(8)如果在夏季载重水线时的排水量不能确定,减除数应为夏季吃水的1/48,此夏季吃水系自龙骨上边量至载重线标志的圆圈中心。
第Ⅳ章 船舶核定木材载重线的特殊要求
第41条 本章适用范围
第42条至第45条仅适用于核定木材载重线的船舶。
第42条 定义
(1)木材甲板货。“木材甲板货”一词系指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的露天部分运载木材货物。此名词不包括木质纸浆或类似货物。
(2)木材载重线。木材甲板货可以认为是给船舶以一定的附加浮力和增加抗御海浪的能力。为此,运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可以允许根据第45条各项规定的计算减少干舷,并根据第6条(3)和(4)的规定,在船舷勘划标志。但是,为取得使用上述载运木材的特殊干舷,木材甲板货应符合第44条中规定的某些条件,并且船舶本身也应符合第43条中作出的有关船舶构造的某些条件。
第43条 船舶构造
上层建筑
(1)船舶应有首楼,其高度至少为标准高度,长度至少为0.07L。此外,如果船长小于100m,尾部应有高度至少为标准高度的尾楼,或者带甲板室或坚固的钢质罩棚的后升高甲板,且其总高度至少为标准高度。
双层底舱
(2)在船舶中部船长一半范围内设置的双层底舱,有适当的水密纵向分隔。
舷墙
(3)船舶应装有固定舷墙,其高度至少为1m,上缘应特别加强并有与甲板连接的舷墙支架支撑,舷墙上设有必要的排水舷口,或者装有同样高度、结构特别加强的栏杆。
第44条 堆装
通则
(1)堆装货物的露天甲板上的开口应予紧密封舱。通风筒和空气管应予有效防护。
(2)木材甲板货应至少布及全部可用长度,可用长度为上层建筑间一个阱或几个阱的总长度。如果在后端无上层建筑作限制,则木材应至少伸延到最后一个货舱口的后端。木材甲板货应尽可能横向分布至船边,对栏杆,舷墙支撑、立柱,引水员进出通道等障碍,要适当留有余地,因而在船边形成的任何间隙应不超出船宽平均的4%。木材应尽可能紧密地堆装,至少达到上层建筑(非任何后升高甲板)的标准高度。
(3)冬季航行于冬季季节地带的船舶上,甲板货物在露天甲板上的高度,不得超过该船最大宽度的1/3。
(4)木材甲板货应紧密地堆装、捆绑并系牢。在任何情况下,堆装的木材不致妨碍船舶航行以及船上必要的工作。
立柱
(5)根据所运木材种类而需用的立柱,应在考虑到船宽情况下具有足够强度;立柱的强度不必超过舷墙的强度,立柱的间距应适合所运木材的长度和特征,但不得超过3m。应配备坚固的角钢或金属插座或同等有效设施来固定立柱。
绑索
(6)木材甲板货应在其全长范围内,根据所载木材的特征,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绑索系统有效地绑牢*。
*参见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决议A.287(Ⅷ)《载运木材甲板货船舶安全操作规则》及海安会在其39次会议上对此作出的修正。
稳性
(7)为了在整个航行期间保持船舶稳性在安全限度之内,要考虑到由于木材的吸水和结冰(如适用)而增加的重量,以及由于燃料和物料的消耗而减少的重量*。
*参见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决议A.287(Ⅷ)《载运木材甲板货船舶安全操作规则》及海安会在其39次会议上对此作出的修正。
对船员的保护、出入机器处所等
(8)除第25条(5)的要求外,尚应在货物甲板的每侧设置栏杆或安全索,其垂向间距不大于350mm,其在货物上的高度至少1m。
此外,应尽可能在接近船中心线处配备一条安全索,最好是钢丝绳,并用松紧螺旋扣收紧。支持所有栏杆和安全索的支柱,其间距应能防止过分倾斜下垂。如果货物是不平整的,应在货物上铺设一个安全的走道面,其宽度不少于600mm,并可靠而牢固地装在安全索下方或近安全索处。
(9)如本条(8)所述要求不实际时,可用主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替代装置。
操舵装置
(10)操舵装置应妥加保护,避免被货物损坏,并尽可能便于到达。应备有可靠的设施,以便在主操舵装置失灵时能操纵船舶。
第45条 干舷计算
(1)最小夏季干舷,除应以下表中的百分数代替第37条中的修正百分数外,应按第27条(5)、(6)、(11)、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7条和第38条计算:
---------------------------------------
| | 上层建筑的总有效长度 |
| |-------------------------------|
| | 0|0.1L|0.2L|0.3L|0.4L|0.5L|0.6L|0.7L|0.8L|0.9L|1.0L|
|-----|-|--|--|--|--|--|--|--|--|--|--|
| 各种上层 | | | | | | | | | | | |
| 建筑的减 |20| 31 | 42 | 53 | 64 | 70 | 76 | 82 | 88 | 94 |100 |
| 除百分数 | | | | | | | | | | | |
---------------------------------------
上层建筑的总有效长度为中间值时,其减除百分数应按线性内插法求得。
(2)冬季木材干舷,应在夏季木材干舷上增加夏季木材型吃水的1/36。
(3)北大西洋冬季木材干舷应和第40条(6)中所规定的北大西洋冬季干舷一样。
(4)热带木材干舷,应从夏季木材干舷中减去夏季木材型吃水的1/48。
(5)淡水木材干舷,应在夏季木材载重水线基础上按第40条(7)计算,或在量自龙骨上边至夏季木材载重线的夏季木材吃水的基础上按第40条(8)计算。
附则Ⅱ 地带、区域和季节期
在本附则中地带和区域,一般是以下述标准为依据来划分的:
夏季--蒲氏8级(34kn)或8级以上的风力不超过10%。
热带--蒲氏8级(34kn)或8级以上的风力不超过1%。于10年中任何一单独日历月
份内在5°平方区域内,热带风暴不得多于一次。
在某些特殊区域内,由于实际原因,可同意某种程度的放宽。
本附则附有海图一张,说明以下规定的地带和区域。
第46条 北半球冬季季节地带和区域
(1)北大西洋冬季季节地带Ⅰ和地带Ⅱ
(a)北大西洋冬季季节地带Ⅰ位于从格陵兰海岸沿西经50°子午线至北纬45°,然后沿北纬45°线至西经15°,复沿西经15°子午线至北纬60°,再沿北纬60°线至格林尼治子午线,然后沿此子午线向北的这一地带以内。
季节期:
冬季:自10月16日至4月15日。
夏季:自4月16日至10月15日。
(b)北大西洋冬季季节地带Ⅱ位于从美国海岸沿西经68°30′子午线至北纬40°,然后沿恒向线至北纬36°、西经73°一点,再沿北纬36°线至西经25°,然后沿恒向线至托里纳纳角的这一地带以内。
从这一地带内除去:北大西洋冬季季节地带Ⅰ,北大西洋冬季季节区域和以斯卡吉腊克海峡的斯卡的纬度线为界的波罗的海。歇特兰群岛被视为位于北大西洋冬季季节地带Ⅰ和Ⅱ的界限上。
季节期:
冬季:自11月1日至3月31日。
夏季:自4月1日至10月31日。
(2)北大西洋冬季季节区域
北大西洋冬季季节区域的界限是:
从美国海岸沿西经68°30′子午线至北纬40°,再沿恒向线至西经61°子午线和加拿大海岸的最南交点,然后至加拿大和美国的东海岸。
季节期:
对于长度超过100m的船舶:
冬季:自12月16日至2月15日。
夏季:自2月16日至12月15日。
对于长度为100m和100m以下的船舶:
冬季:自11月1日至3月31日。
夏季:自4月1日至10月31日。
(3)北太平洋冬季季节地带
北太平洋冬季季节地带的南界是:
以(前)苏联东海岸沿北纬50°线到库页岛西海岸,然后沿库页岛西海岸到库里温(Kril-ion)角的南端,再沿恒向线至日本北海道的稚内,再沿北海道的东海岸和南海岸到东经145°,再沿东经145°子午线至北纬35°,再沿北纬35°线到西经150°,然后沿恒向线到阿拉斯加的达尔岛南端。
季节期:
冬季:自10月16日至4月15日。
夏季:自4月16日至10月15日。
第47条 南半球冬季季节地带
南半球冬季季节地带的北界是:
从美洲东海岸特里斯彭塔斯角沿恒向线至南纬34°、西经50°一点,此后沿南纬34°线至东经17°,复沿恒向线至南纬35°10′、东经20°一点,再沿恒向线至南纬34°、东经28°一点,复沿恒向线至南纬35°30′、东经118°一点,再沿恒向线至塔斯马尼亚岛西北海岸上的格里姆角,此后再沿塔斯马尼亚岛的北海岸和东海岸至布鲁尼岛的最南点,复沿恒向线至斯图尔特岛上的黑岸岬,再沿恒向线至南纬47°、东经170°一点,再沿恒向线至南纬33°、西经170°一点,然后再沿南纬33°线至南纬33°、西经79°一点,复沿恒向线至南纬41°、西经75°一点,再沿恒向线至南纬41°47′、西经73°53′奇罗岛上的彭塔可罗那灯塔,复沿奇罗岛北、东、南岸至南纬43°20′、西经74°20′一点,再沿西经74°20′子午线至南纬45°45′线,其中包括自西经74°20′子午线向东的奇罗海峡内部地带。
季节期:
冬季:自4月16日至10月15日。
夏季:自10月16日至4月15日。
第48条 热带地带
(1)热带地带的北界
热带地带的北界是:
从美洲东海岸沿北纬13°线至西经60°,复沿恒向线至北纬10°、西经58°一点,再沿北纬10°线至西经20°,再沿西经20°子午线至北纬30°,然后再沿北纬30°线至非洲西海岸;从非洲东海岸北纬8°线至东经70°,再沿东经70°的子午线至北纬13°,再沿北纬13°至印度的西海岸;再从印度南海岸至印度东海岸北纬10°30′,再沿恒向线至北纬9°、东经82°一点,再沿东经82°的子午线至北纬8°,再沿北纬8°线至马来西亚的西海岸,然后从东南亚的海岸至越南东海岸北纬10°处,复沿北纬10°线至东经145°,再沿东经145°的子午线至北纬13°,然后沿北纬13°线至美洲的西海岸。
西贡被认为处在热带地带和季节热带区域的分界线上。
(2)热带地带的南界
热带地带的南界是:
从巴西的圣多斯港沿恒向线至西经40°的子午线与南回归线之相交点;然后沿南回归线至非洲西海岸;从非洲东海岸的南纬20°线至马达加斯加的西海岸,再沿马达加斯加的西海岸和北海岸至东经50°,再沿东经50°的子午线至南纬10°,再沿南纬10°线至东经98°,再沿恒向线至澳大利亚的达尔文港,再沿澳大利亚及韦塞尔岛海岸向东至韦塞尔角,再沿南纬11°线至约克角的西侧,再从约克角的东侧沿南纬11°线至西经150°,从此沿恒向线至南纬26°、西经75°一点,然后再沿恒向线至南纬32°47′,西经72°一点,从此处沿南纬32°47′至南美洲西海岸。
范帕莱苏和圣多斯均被认为处在热带地带和夏季地带的分界线上。
(3)列入热带地带的区域
下列区域被列入热带地带:
(a)苏伊士运河、红海和亚丁湾,从塞得港到东经45°的子午线。
亚丁及柏培拉被认为处于热带地带和热带季节区域的分界线上。
(b)波斯湾至东经59°的子午线。
(c)从澳大利亚的东海岸沿南纬22°线到大堡礁,再从大堡礁至南纬11°所包围的区域。这个区域的北界为热带地带的南界。
第49条 季节热带区域
季节热带区域如下:
(1)北大西洋
区域范围:
北面,以尤卡坦的卡托切角沿恒向线至古巴的圣安东尼奥角,再经古巴的北海岸至北纬20°,再沿北纬20°线至西经20°为界;
西面,以美洲海岸为界;
南面和东面,以热带地带的北界为界。
季节期:
热带:自11月1日至7月15日
夏季:自7月16日至10月31日
(2)阿拉伯海
区域范围:
西面,以非洲海岸在亚丁湾内东经45°的子午线,南阿拉伯海岸和阿曼湾内东经59°的子午线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