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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
 (签订日期1988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28日)


                 目录

  第Ⅱ-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8条修正条款 客船破舱稳性
  增加新的第20-1条 装货门的封闭性
  第22条修正条款 客船和货船的稳性资料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12(56)于1988年10月28日通过)

  1 第Ⅱ-1章,第8条 客船破舱稳性
  下列内容插在标题之后:
  “(本条之2.3、2.4、5和6.2适用于1990年4月29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而本条之7.2、7.3和7.4适用于所有客船)”
  本条之2.3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2.3 破舱后最终状态时所需的稳性,以及平衡以后的稳性(如能提供),应由如下情况决定:
  2.3.1 正值剩余复原力臂曲线应超出平衡角至少15°范围。
  2.3.2 复原力臂曲线下的面积至少为0.015m-rad,该区域从平衡角量至下列的较小值:
  .1 发生进一步浸水的角度;
  .2 一舱浸水时为22°(从正浮位置量起),或者相邻两舱或两个以上舱同时浸水时为27°(从正浮位置量起)。
  2.3.3 考虑到下列倾侧力矩中的最大值,计算出本条之2.3.1所规定范围内的剩余复原力臂:
  .1 所有旅客集中一舷;
  .2 在一舷降落所有满载的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
  .3 由于风压力。上述力臂可按下式计算:
   倾侧力矩
   GZ=----+0.04 (m)
   排水量
  但在任何情况下,该复原力臂不得小于0.10m。
  2.3.4 为计算本条之2.3.3中的倾侧力矩,应作如下假定:
  .1 旅客集中一舷而引起的力矩:
  .1.1 每平方米4个旅客;
  .1.2 每个旅客重75kg;
  .1.3 分配旅客到可到达的甲板区域时,应在集合地点所在的甲板上向船舶一舷布置,使之产生最不利的倾侧力矩。
  .2 在一舷降落所有满载的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而引起的力矩:
  .2.1 置于船舶遭受破损后倾侧一舷的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假定都已满载并且移出船舷准备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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