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15 日光信号镜1面,连同与船舶和航空器通信用法须知;
  .16 印在防水硬纸上,或装在防水容器内的第Ⅴ/16条所指的救生信号图解说明表1张;
  .17 钓鱼用具1套;
  .18 总数为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不少于10000kJ的口粮,口粮应保存于气密包装内并收存于防水容器内;
  .19 防水容器数个,内装总量为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1.5L的淡水,其中每个人所需的0.5L淡水量可用2天内能生产等量淡水的海水除盐器来代替;
  .20 防锈饮料量杯1个;
  .21 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配防晕船药6剂和清洁袋1个;
  .22 救生须知;
  .23 紧急行动须知;
  .24 足供10%的救生筏额定乘员使用的符合第34条要求的保温用具或2件,取其大者。
  5.2 在根据本条之5.1配备的救生筏上,第39.7.3.5条和第40.7.7条所要求的标志应是以印刷体大写罗马字母标明的“SOLAS A PACK”字样。
  5.3 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如主管机关在考虑到航程性质与时间后认为本条之5.1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不都是必要时,主管机关可准许这些船上所载的救生筏配备本条之5.1.1至5.1.6、5.1.8、5.1.9、5.1.13至5.1.16和5.1.21至5.1.24所规定的属具以及5.1.10至5.1.12所规定的属具的半数。在这些救生筏上,第39.7.3.5条和第40.7.7条所要求的标志应是以印刷体大写罗马字母标明的“SOLAS 
B PACK”字样。
  5.4 属具,凡适宜者,应收存在容器内,如容器不是救生筏的整体部分或永久附于救生筏上的,则容器应存放并制牢在救生筏内,并能在水面漂浮至少30min,不至损坏其内存属具。
  6 救生筏自由漂浮装置
  6.1 首缆系统
  救生筏首缆系统应在船舶与救生筏之间起连接作用,其布置应确使救生筏在脱开后(气胀式救生筏则在充气后)不至被下沉中的船舶拖没。
  6.2 薄弱环
  如自由漂浮装置使用薄弱环者,则薄弱环应:
  .1 不致被从救生筏容器内拉出首缆所需的力拉断;
  .2 在适用时有足够强度使救生筏充气;
  .3 在张力为2.2±0.4kN时断开。
  6.3 静水压力释放器
  自由漂浮装置中使用静水压力释放器者,则该脱开装置应:
  .1 采用兼容的材料制成,以防止该装置发生故障。不得接受对静水压力释放器的部件镀锌或镀其它形式的金属镀层;
  .2 在水深不超过4m处,自动脱开救生筏;
  .3 设有防止水分在该装置处在正常位置时聚积在静水压力室内的泄水器;
  .4 其结构,当海浪拍击时,应不致脱开;
  .5 在其外部应永久地标明其型号与出厂号;
  .6 应附有证件或产品铭牌,说明其制造日期、型号与出厂号;
  .7 每件连接首缆系统的部件的强度应不小于对首缆所要求的强度。
  第39条 气胀式救生筏
  1 气胀式救生筏应符合第38条的要求,此外,还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2 气胀式救生筏的构造
  2.1 主浮力舱应分成不少于2个分开的隔舱,每个隔舱通过各自的止回充气阀充气。浮力舱的布置应是在任一隔舱万一损坏或充气失效时,未损伤的隔舱应能以救生筏整个周围都是正的干舷来支持该筏的额定乘员。每个乘员的质量以75kg计并且全都坐在规定的座位上。
  2.2 救生筏的筏底应水密,并应充分绝缘以御寒冷,不论是:
  .1 采用一个或几个由乘员充气或自动充气并由乘员泄气及再充气的隔舱方法;或
  .2 采用不依靠充气的其他等效设施。
  2.3 救生筏应使用无毒气体充气,在环境温度为18℃至20℃之间的1min内,在环境温度为-30℃时的3min内,完全充足。充气后,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后应保持其形状不变。
  2.4 每个充气隔舱应能经受至少等于3倍工作压力的超压,并且不论使用安全阀或限制供气的方法,均能防止其压力超过2倍工作压力。应设有安装本条之10.1.2要求的充气泵或充气器的设备,用以保持工作压力。
  3 气胀式救生筏的乘员定额气胀式救生筏的乘员定额应等于下列各数中较小者:
  .1 充气后,其主浮胎(篷柱及横座位不包括在内,如设有时)的容量以立方米计时除以0.096后所得的最大整数;或;
  .2 救生筏量至浮胎的最内边的内水平横剖面面积(可包括一个或多个横座位在内,如设有时),以立方米计时除以0.372后所得的最大整数;或
  .3 可足够舒适地座下并有足够的头顶空间而且不妨碍任何救生筏属具操作的人数;这些人全部穿着救生衣,每个人的质量以75kg计。
  4 进入气胀式救生筏的通道
  4.1 至少应有一个进口设置半刚性登筏踏板
以便人员能从海面登入救生筏,踏板的布置要防止一旦跳板损坏,致使救生筏明显泄气。设有一个以上进口的吊架降落救生筏应在对着拉近索与登乘设施的进口处设有登筏踏板。
  4.2 未设登筏踏板的进口处应备有登筏梯,其最下一级踏板应位于救生筏的最轻载水线以下不小于0.4m处。
  4.3 救生筏内部应设有助于水中的人员把自己从登筏梯拉进救生筏的设施。
  5 气胀式救生筏的稳性
  5.1 每只气胀式救生筏的构造在充气胀满并且顶篷撑到最高位置而漂浮时,在风浪中应当稳定。
  5.2 救生筏处于翻覆位置的稳性应为,在风浪中及在平静水面上,均能由1人扶正。
  5.3 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后的稳性,应为能在平静水面被拖带,航速达到3Kn。
  6 气胀式救生筏舾装件
  6.1 除第38.6条所要求的薄弱环外,首缆系统包括其系连于救生筏上设施的破断强度,对救生筏的乘员定额为9人或9人以上者,应不小于10.0kN;对其他救生筏应不小于7.5kN。救生筏应能由一个人充气。
  6.2 救生筏顶篷的顶部应装设一盏人工控制灯,在晴朗天气的黑夜,距离至少2海里处可看到灯光,使用时间不少于12h。如是闪光灯,该灯在12h使用时间的初始2h内的闪光速率,每分钟应不少于50闪。该灯应由海水电池或化学干电池供电,并应在救生筏充气时自动发光。该电池应为不因其存放所在救生筏内的潮湿或湿气而变质的类型。
  6.3 救生筏内部应装设一盏人工控制灯,该灯应能连续使用至少12h。在救生筏充气时自动发光,并有足够光强以供阅读救生和属具用法须知。
  7 气胀式救生筏的容器
  7.1 气胀式救生筏应装在容器内,该容器:
  .1 其结构在所能遇到的海上各种条件下,能经久耐用;
  .2 内装救生筏及其属具时,具有充裕的自然浮力,如船舶沉没,能从内部拉出首缆并开动充气装置;
  .3 应是切合实际地水密,容器底部的泄水孔除外。
  7.2 救生筏在其容器内的包装方法,应确使救生筏从容器中脱开后,在水面充气时,尽可能处于正浮位置。
  7.3 容器上应标明:
  .1 制造厂名或商标;
  .2 出厂号码;
  .3 认可机关名称和乘员定额;
  .4 SOLAS
  .5 内装应急袋的型号;
  .6 最近一次检修日期;
  .7 首缆长度;
  .8 水线以上最大许可存放高度(根据投落试验高度和首缆长度);
  .9 降落须知。
  8 气胀式救生筏上的标志
  救生筏上应标明:
  .1 制造厂名或商标;
  .2 出厂号码;
  .3 制造日期(年月);
  .4 认可机关名称;
  .5 最近一次检修的检修站名称和地点;
  .6 每个进口处上面写明乘员定额,字高不小于100mm,字色与救生筏颜色有明显的差异。
  9 吊架降落气胀式救生筏
  9.1 除上述的要求外,使用认可降落设备的救生筏,当悬挂在吊钩或吊筏索时,还应能经受下列负荷:
  .1 在环境温度和稳定的救生筏温度为20℃±3℃而且不使用所有安全阀的情况下,全部乘员和属具质量的4倍;及
  .2 在环境温度和稳定的救生筏温度为-30℃而且使用所有安全阀的情况下,全部乘员和属具质量的1.1倍。
  9.2 必须使用降落设备降落的救生筏的刚性容器,应加以制牢,以防止该容器或其部件在所装的救生筏充气和降落下水过程中及以后,坠落下海。
  10 气胀式救生筏的附加属具
  10.1 除第38.5条所要求的属具外,每只气胀式救生筏应配备:
  .1 修补浮力分隔舱破洞的修补工具1套;
  .2 充气泵或充气器1具。10.2 第38.5.1.2条所要求的小刀应是安全小刀。
  第40条 刚性救生筏
  1 刚性救生筏应符合第38条的要求,此外,还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2 刚性救生筏的构造
  2.1 救生筏的浮力应由认可的自然浮力材料提供,置于尽可能靠近救生筏的周围处,浮力材料应是阻燃的,或用阻燃覆盖加以保护。
  2.2 救生筏的
筏底应能防止海水进入,并应有效地支持乘员离开水面并御寒。
  3 刚性救生筏的乘员定额
  每只刚性救生筏的乘员定额应等于下列各数中较小者:
  .1 浮力材料以立方米计的体积乘以1减去该材料的比重所得的系数再除以0.096所得的最大整数;或
  .2 救生筏底的水平横剖面面积以平方米计时除以0.372所得到的最大整数;或
  .3 可足够舒适地坐下并有足够的头顶空间而且不妨碍救生筏任何属具操作的人数,这些人员全部穿着救生衣,每个人的质量以75kg计。
  4 进入刚性救生筏的通道
  4.1 至少有一个进口应设有刚性登筏踏板以便人员能从海面登上救生筏。设有一个以上进口处的吊架降落救生筏应在对着拉近索与登乘设备的进口处设有登筏跳板。
  4.2 未设登筏踏板的进口处应设有登筏梯,其最下一级踏板应位于救生筏的最轻载水线以下不小于0.4m处。
  4.3 救生筏内应设有助于水中的人员把自己从登筏梯拉进救生筏的设施。
  5 刚性救生筏的稳性
  5.1 除救生筏以任何一面漂浮时都能安全使用者外,救生筏的强度与稳性应为能自行扶正,或在风浪中及平静水面上,均能由1人扶正。
  5.2 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时的稳性,应在平静水面被拖带,航速可达到3kn。
  6 刚性救生筏舾装件
  6.1 救生筏设1根有效的首缆。除第38.6条所要求的薄弱环外,首缆系统包括其系连于救生筏上设施的破断强度,对救生筏的乘员定额为9人或9人以上者,应不小于10.0kN;对其它救生筏应不小于7.5kN。
  6.2 救生筏顶篷的顶部应装设一盏人工控制灯,在晴朗天气的黑夜,距离至少2海里处可看到灯光,使用时间不少于12h。如是闪光灯,该灯在12h使用时间的初始2h内的闪光速率,每分钟应不少于50闪。该灯应有海水电池或化学干电池供电,并应在救生筏顶篷撑起时自动发光。该电池应为不因其存放所在救生筏内的潮湿或湿气而变质的类型。
  6.3 救生筏内部应装设一盏人工控制灯,该灯能连续使用至少12h
。该灯应在顶篷撑起时自动发光,并有足够光强以供阅读救生和属具用法须知。
  7 刚性救生筏上的标志
  救生筏上应标明:
  .1 所从属的船舶名称和船籍港;
  .2 制造厂名或商标;
  .3 出厂号码;
  .4 认可机关的名称;
  .5 每个进口处上面写明乘员定额,字高不小于100mm,字色与救生筏颜色有显著差异;
  .6 SOLAS;
  .7 内装应急袋的型号;
  .8 首缆长度;
  .9 水线以上最大许可存放高度(投落试验高度);
  .10 降落须知。
  8 吊架降落刚性救生筏
  除上述的要求外,使用认可降落设备的刚性救生筏,当悬挂在吊筏钩或吊筏索时,应能承受全部乘员和属具质量的4倍。
  第41条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1 救生艇的构造
  1.1 一切救生艇均应建造恰当,其形状及尺度比例应使其在海浪中具有充裕的稳性,并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具有足够的干舷。一切救生艇应有刚性艇体,而且当在平静水面处于正浮位置并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时,以及在水线以下任何部位破孔,假设没有掉失浮力材料及其它损伤时,能保持正稳性。
  1.2 一切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1 使其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能安全降落水中;
  .2 当船舶在平静水面中以5kn航速前进时,能降落水中并被拖带。
  1.3 艇体及刚性顶盖应是阻燃的或不燃的。
  1.4 尽可能置于艇内低处的横座板、长凳或固定椅上面应设有座位,其构造应能支承其乘员人数,每个人的体重以100kg计,其座位按本条之2.2.2的要求提供。
  1.5 每艘救生艇应具有足够强度使其经受下列负荷,在卸去负荷后无剩余变形:
  .1 对于金属艇体的救生艇,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的总质量的1.25倍;或
  .2 对于其它救生艇,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的总质量的2倍。
  1.6 每艘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使其在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以及滑架或护舷材(如适用)在位时,能经受碰撞速度至少3.5m/s的船舷侧面的冲击力,并能经受从至少3m高度投落下水。
  1.7 从艇底表面到超过50%艇底面积的封闭盖或顶篷内面的垂直距离应:
  .1 对于乘员定额为9人或9人以下的救生艇,不少于1.3m;
  .2 对于乘员定额为24人或24人以上的救生艇,不少于1.7m;
  .3 对于乘员定额为9人至24人之间的救生艇,不少于以线性内插法确定的介于1.3m与1.7m之间的值。
  2 救生艇的乘员定额
  2.1 容纳人数超过150人的救生艇,概不认可。
  2.2 救生艇的乘员定额应等于下列各数中的较小者:
  .1 以正常姿势坐着时不致妨碍推进装置或任何救生艇属具操作的人数,每个人的平均质量为75kg,全部穿着救生衣;或
  .2 按照图1要求的座位设置所能提供的座位的数目。倘若搁脚板已固定,有足够腿部活动空间而且上下座位之间垂直距离不小于350mm,则各座位形状可以交搭如图1所示。
  2.3 应在救生艇内明确地标出每个座位位置。
  3 进入救生艇的通道
  3.1 每艘客船救生艇的布置,应使其全部乘员能迅速登艇。也应能迅速离艇。
  3.2 每艘货船救生艇的布置,应使其全部乘员在从发出登艇指令时间起不超过3min登艇完毕。也应能迅速离艇。
  3.3 救生艇应备有在救生艇任何一舷均可使用的登乘梯,以便水中人员能够登艇。该梯子的最下一级踏板应位于救生艇轻载水线以下不小于0.4m处。
  3.4 救生艇的布置,应能把失去自助能力的人员从海上或者从所躺的担架上抬进救生艇。
  3.5 人员可能行走的所有表面应有防滑层。
  4 救生艇浮力
  一切救生艇应具有自然浮力,或应设有必须不受海水、原油或石油产品不利影响的自然浮力材料,当艇内浸水和破漏通海时,仍足以将满载一切属具的救生艇浮起。每个救生艇额定乘员应配备相等于280N浮力的附加自然浮力材料。除非是上述要求的浮力材料以外的浮力材料,否则浮力材料不得设置在救生艇的艇体外面。
  5 救生艇干舷和稳性
  当50%乘员定额的乘员以正常姿势坐在艇中心线一侧时,一切救生艇的干舷应至少为救生艇长度的1.5%,或100mm,取其大者,干舷是从水线量至救生艇可能变成浸水状态的最低开口处。
  6 救生艇推进装置
  6.1 每艘救生艇应由压燃式发动机驱动。其燃料的闪点为43℃或43℃以下(闭杯试验)的发动机,概不得供任何救生艇使用。
  6.2 发动机应既可设有手启动系统,也可使用两个独立的可再次充电的电源的启动系统。尚应配备任何必要的启动辅助设施,除主管机关考虑到配备救生艇的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程,认为另一种环境温度较为适宜者外,发动机启动系统和启动辅助设施应在环境温度-15℃、启动操作程序开始后2min内启动发动机。发动机的罩壳、横座板或其它障碍物均不得妨碍启动装置。
  6.3 发动机应能在救生艇离水冷启动后运转不少于5min。
  6.4 当救生艇艇内浸水浸到曲轴中心线处时,发动机应仍能运转。
  6.5 螺旋桨轴系的布置应可使螺旋桨从发动机脱开。应设有救生艇正车和倒车装置。
  6.6 排气管的布置应防止水进入处在正常运转状态的发动机。
  6.7 一切救生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在水中人员的安全和漂流物损坏推进系统的可能性。
  6.8 当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并且所有发动机驱动的辅助装置均运转时,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航速应至少为6kn,而当拖带1只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的25人救生筏或其相等负载时,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的航速应至少为2kn。应配备适用于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范围内的燃料,而且应足够供满载的救生艇以6kn的航速运转不少于24h。
  6.9 救生艇发动机、传动装置和发动机的附件,应采用阻燃罩壳或其它提供类似保护的适当装置加以围蔽。这些装置尚应保护人员不致意外地接触到发热和转动的部件,并保护发动机免于暴露在风雨和海浪中。应装设降低发动机噪声的适宜装置。启动装置电池组应设有围绕电池底部和侧面形成水密围蔽的箱子。电池箱应有紧密安装的备有必要透气孔的顶盖。
  6.10 救生艇发动机和附件的设计,应限制电磁的辐射,使发动机运转时不致干扰在救生艇内使用的无线电救生设备的操作。
  6.11 所有启动发动机用的电池组、无线电用的电池组和探照灯用的电池组都应配备有再充电的设备。无线电用的电池组不得用作启动发动机的电源。应装有从船舶电源供电的救生艇电池组再充电设施,电源电压不超过55V,并可在救生艇登乘位置断开。
  6.12 应备有启动和操作发动机的防水须知,并张贴在发动机启动控制器附近明显处。
  7 救生艇舾装件
  7.1 一切救生艇应在靠近艇体内最低点处装设至少1个排水阀,该排水阀在救生艇不在水面时自动开启,使水从艇体内排出,并且在救生艇在水面时自动关闭,以防止海水浸入。每个排水阀应配有1只盖闭排水阀的盖子或塞子,以短绳、链条或其他适宜方法系于救生艇上。排水阀应位于救生艇内容易达到之处,并且其位置应明显标示。
  7.2 一切救生艇应装有舵和舵柄。当加设舵轮或其他遥控操舵机械装置时,舵柄应在万一这些操舵机械发生故障时仍能控制舵。舵应固定地附连在救生艇上,舵柄应固定地安装或连接在舵柱上;但如救生艇设有遥控操舵机械装置,舵柄可以是拆装式,并可靠地存放在舵柱附近。舵和舵柄的布置,应不致因脱开机械装置的操作或螺旋桨的运转而遭到损坏。
  7.3 除在舵和螺旋桨附近部位外,应沿救生艇外面装设链环状可浮救生索。
  7.4 翻覆时不能自行扶正的救生艇,应在艇体底部装设供人员攀附救生艇的适宜扶手。扶手固连在救生艇的方式,应在受到足以把扶手从救生艇上打掉的冲击力时,打掉扶手而不损坏救生艇。
  7.5 一切救生艇应设置的水密柜或舱室,足供贮存本条之8所要求的细小属具、水和口粮。应备有贮存所收集到雨水的设施。
  7.6 每艘必须用单根或多根吊艇索降落的救生艇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脱开机械装置:
  .1 该装置的布置应能同时脱开所有吊艇钩;
  .2 该装置应具有下列两种脱开能力;
  .2.1 正常脱开能力,当救生艇浮在水面或吊艇钩无负荷时,它会把救生艇脱开;
  .2.2 受载脱开能力,在吊艇钩有负荷时它会把救生艇脱开。此脱开的布置应使救生艇在有任何负荷的情况下,从漂浮在水面上救生艇的无负荷情况到等于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总质量的1.1倍的负荷情况,都能脱开。此种脱开能力应得到适当的保护,使在意外和过早使用时不致脱开。
  .3 脱开控制手柄应有明显标志,标志颜色与手柄周围颜色有明显的差异。
  .4 该装置的设计应取安全系数等于6,按所选用材料的极限强度计算,假设救生艇质量是平均分布在各吊艇索的。
  7.7 每艘救生艇应装设能脱开拉紧的前首缆的脱开装置。
  7.8 每艘救生艇应设有固定设置的地线接头和把第6.2.1条所要求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所配的天线适宜地安装和制牢在操作地点的装置。
  7.9 沿船舷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应设置便于救生艇降落和防止损坏所必不可少的滑架和护舷材。
  7.10 顶篷或封闭盖的顶部应装设1盏人工控制灯,该灯在晴朗天气的黑夜,距离至少2海里处可看到灯光,使用时间不少于12h。如是闪光灯者,该灯在12h使用时间的初始2h的闪光速率,每分钟应不少于50闪。
  7.11 救生艇内应装设1盏灯或1个光源,提供照明不少于12h,使艇内人员能阅读救生须知和属具用法须知;但不准使用燃油灯作此用途。
  7.1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每艘救生艇应配备有效的舀水设施或自动舀水设施。
  7.13 每艘救生艇的布置应为能在控制与操舵位置提供足够的向前、向后和向两舷的视域,以便安全地降落和操纵救生艇。
  8 救生艇属具
  除带钩艇篙不加固定以供撑开救生艇外,一切本款或本章各处所要求的各项救生艇属具应采用绑扎、贮存在柜内或舱内、贮存在托架内或类似的支架装置等方式或其他适宜的方式系牢于救生艇内。属具的系缚方式应不妨碍任何弃船步骤。各项救生艇属具应尽可能小巧轻便并应包装合适而紧凑。除另有说明者外,每艘救生艇通常的属具应包括:
  .1 足够数量的可浮桨,以供在平静海面划桨前进。每支桨应配齐桨架、桨叉或等效装置。桨架或桨叉应以绳或链条系于艇上;
  .2 带钩艇篙2支;
  .3 可浮水瓢1只,水桶2只;
  .4 救生手册1本;
  .5 内装涂有发光剂或具有适当照明装置的有效罗经的罗经柜1具,在全封闭救生艇上,该罗经柜应固定在操舵位置;在任何其他救生艇上,其罗经柜应配有适当的支架装置。
  .6 适当尺度的海锚1只,配有浸湿时还可用手紧握的抗震锚索和收锚索各1根。海锚、锚索和收锚索的强度应在一切海况中适用;
  .7 有效的首缆2根,其长度不小于从救生艇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的2倍或15m,取其长者。1根附连于第41.7.1条所要求的脱开装置的首缆应设置在救生艇的前端,而另1根首缆应系固于救生艇艇首或艇首附近,以备使用;
  .8 太平斧2把,救生艇前后端各1把;
  .9 水密容器数个,内装总量为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个人3L的淡水,其中每个人1L的淡水量可用2天内能生产等量淡水的海水除盐器来代替;
  .10 附有短绳的防锈水勺1个;
  .11 防锈饮料量杯1个;
  .12 总数为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个人不少于10000kJ的口粮,口粮应保存于气密包装内并存放在水密容器内;
  .13 符合第35条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支;
  .14 符合第36条要求的手持火焰信号6支;
  .15 符合第37条要求的漂浮烟雾信号2支;
  .16 适于莫尔斯通信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装在防水容器内;
  .17 日光信号镜1面,包括与船舶和航空器通信用法须知;
  .18 印在防水硬纸上,或装在防水容器内的第V/16条所规定的救生信号图解说明表1张;
  .19 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20 急救药包1套,置于使用后可盖紧的防水箱内;
  .21 每个人配防晕药6剂和清洁袋1个;
  .22 以短绳系于艇上的水手刀1把;
  .23 开罐头刀3把;
  .24 系有长度不小于30m浮索的可浮救生环2个;
  .25 手摇泵1具;
  .26 钓鱼用具1套;
  .27 对发动机和其附件作小调整用的足够数量的工具;
  .28 适用扑灭油类火灾的手持灭火器1具;
  .29 探照灯1具,可在黑夜对距离180m处宽度为18m的浅色物体有效照明总共达6h,并至少能连续使用不少于3h;
  .30 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
  .31 足供不少于救生艇额定乘员10%使用的符合第34条要求的保温用具或2件,取其大者;  
  .32 如主管机关在考虑该船所从事的航程性质与持续时间后认为本条之8.12和8.26所规定的属具为不必要者,主管机关可准予免除。
  9 救生艇标记
  9.1 在救生艇上应以经久的明显字迹标明其尺度和乘员定额。
  9.2 救生艇所从属的船舶名称及船籍港应以印刷体大写罗马字母标明于艇首两侧。
  9.3 识别救生艇所从属船舶和救生艇号码的标志,应能从上空可看清。
  第42条 部分封闭救生艇
  1 部分封闭救生艇应符合第41条的要求,另外,还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2 每艘部分封闭救生艇应装设有效的舀水设施或是自动舀水设施。
  3 部分封闭救生艇应装设固定附连的刚性顶盖,该顶盖从艇首延伸不少于该救生艇长度的20%并从该救生艇最后端延伸不少于该救生艇长度20%。该救生艇应设固定附连的可折式顶篷,可折式顶篷连同刚性顶盖形成一个能挡风雨的遮蔽把该救生艇乘员完全罩住,使其免受风吹雨打。顶篷的布置应:
  .1 设有适合的刚性型材或条板,以便撑起顶篷;
  .2 能由不多于2个人即可容易地撑起顶篷;
  .3 顶篷应采用气隙隔开的不少于两层的材料或其他等效设施来隔热,以保护乘员不受寒热的侵害。应设有防止水分聚集在气隙内的设施;
  .4 顶篷外面应是鲜明易见的颜色,顶篷内面的颜色不要使乘员感到不舒适;
  .5 顶篷两端及两舷应有进口,进口处设有有效的可调关闭装置,在内外两面均能容易而迅速地开启和关闭该装置,既可通风又可防止海水、风和冷气的侵入;应设有使进口牢固地固定在开启和关闭位置的设施;
  .6 进口关闭后,顶篷应无论何时仍有足供乘员所需的空气进入;
  .7 顶篷应有收集雨水的设备;
  .8 万一救生艇倾覆,乘员应能逃出。
  4 救生艇内部应有鲜明易见颜色。
  5 第6.2.2条所要求的无线电报设备应安装在足以容纳该项设备和操作人员的舱室内。如救生艇的构造提供满足主管机关要求的遮蔽处所者,则不要求安装在独立舱室。
  第43条 自行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
  1 自行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应符合第41条的要求,另外,尚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2 封闭盖
  2.1 应装设固定附连的刚性顶盖,该顶盖从该救生艇艇首延伸不少于救生艇长度的20%,并从该救生艇最后端延伸不少于救生艇长度的20%。
  2.2 刚性顶盖应形成两个遮盖。如遮盖具有舱壁者,则应有足够尺寸的开口,以使每个穿着救生服或保暖衣服及救生衣的人员容易进入。遮盖的内部高度应足够供人员容易地进入设在救生艇首尾的座位。
  2.3 刚性顶盖的布置应包括窗口或半透明板,使足够的日光射进开口或顶篷关闭的救生艇内部,而不必采用人工照明。
  2.4 刚性顶盖应装有扶手供救生艇外部活动的人员安全抓手用。
  2.5 救生艇开敞部分应装设固定附连的可折式顶篷,其布置应:
  .1 能由不多于2个人在不超过2min以内即可容易地撑起;
  .2 采用气隙隔开的不少于两层材料或其他等效办法来绝热,为乘员御寒。  
  2.6 由刚性顶盖和顶篷所形成的封闭盖的布置应:
  .1 在无一乘员离开该封闭盖的情况下,能完成降落和回收操作;
  .2 在两端和每舷均必须设有进口,进口处设有内外两面均能迅速开启和关闭的有效可调关闭装置,以便既能通风又可防止海水、风和冷气侵入;设有使进口处牢固地固定在开启和关闭位置的设施;
  .3 顶篷撑起和所有进口关闭后,随时都有足供乘员所需的空气进入;
  .4 设有收集雨水的设施;
  .5 刚性顶盖和顶篷外部以及救生艇被顶篷覆盖部分的内部应有鲜明易见的颜色。遮盖内部的颜色应不使乘员感到不舒适;
  .6 能划动救生艇。
  3 倾覆与扶正
  3.1 每个标明的座位处应设有1根安全带。安全带的设计应在救生艇处于倾覆位置时能将质量为100kg的人员牢固地缚在原处。
  3.2 救生艇的稳性应是在装载全部或部分乘员及属具,而且全部乘员都用安全带缚牢后,能自然或自动地自行扶正。
  4 推进装置
  4.1 应在舵工位置控制发动机和传动装置。
  4.2 发动机及装置应能在倾覆过程中任何位置运转,并在救生艇转回至正浮状态后仍继续运转,或在倾覆后能自动停车,并在救生艇转回正浮状态而且水已从救生艇泄出后易于再起动。燃油及润滑油系统的设计应能在倾覆过程中,防止流失燃油和从发动机中流失超过250mL的润滑油。
  4.3 空气冷却式发动机应设有从救生艇外部吸进冷空气排出热气的管道系统。应设有手动调节风门,使其可从救生艇内部吸进冷空气排出热气。
  5 结构与护舷材
  5.1 不管第41.1.6条如何规定,自行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的结构与护舷材,应保证救生艇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以不小于3.5m/s的碰撞速度碰撞船舷时,提供免受由于救生艇碰撞而产生的有害加速度的影响的保护装置。
  5.2 救生艇应为自动舀水型。
  第44条 全封闭救生艇
  1 全封闭救生艇应符合第41条的要求,另外,尚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2 封闭盖
  每艘全封闭救生艇应设有完全罩住救生艇的刚性水密封闭盖。封闭盖的布置应:
  .1 保护乘员,使其不受冷、热的侵害;
  .2 由舱口提供进入救生艇的通道,舱口可关闭以使救生艇水密;
  .3 舱口位于在无一乘员必须离开该封闭盖的情况下,能完成降落和回收操作的地方;
  .4 通道舱口在内外两面均能开启和关闭,并设有使其可靠地夹在开启位置的设施;
  .5 能划动救生艇;
  .6 当救生艇处于倾覆位置、舱口关闭且无显著漏水时,封闭盖应能支持救生艇(包括全部属具、机械和全部乘员)的全部质量;
  .7 封闭盖的两舷应设有窗口或半透明板,使足够的日光射进舱口关闭的救生艇内部,而不必采用人工照明;
  .8 其外部是鲜明易见的颜色,而内部的颜色不使乘员感到不舒适;
  .9 设有扶手供救生艇外部活动的人员安全抓手用,并帮助登艇和离艇;
  .10 人员从进口处无须跨过横座板或其他障碍物而到达他们的座位;
  .11 保护乘员免受救生艇发动机可能造成的危险的负气压的影响。
  3 倾覆与扶正
  3.1 每个标明的座位处应设有1根安全带。安全带的设计应在救生艇处于倾覆位置时能将质量为100kg的人员牢固地缚在原处。
  3.2 救生艇的稳性应是在装载全部或部分乘员及属具、所有进口和开口都是水密关闭而且所有乘员都用安全带缚牢时,能自然或自动地自行扶正。
  3.3 在救生艇处于第41.1.1条所规定的损坏情况时,救生艇能支持其全部乘员及属具,而且其稳性在万一倾覆时,应使救生艇自动地处于为乘员提供在水面上逃出的位置。
  3.4 一切发动机排气管、空气管和其他开口,在设计上应做到在救生艇倾覆和扶正时,使海水不致进入发动机。
  4 推进装置
  4.1 应在舵工位置控制发动机和传动装置。
  4.2 发动机及其装置应能在倾覆过程中任何位置运转,并在救生艇转回至正浮状态后仍继续运转,或在倾覆后能自动停车并在救生艇转回到正浮时易于再启动。燃油及润滑油系统的设计应能在倾覆过程中,防止流失燃油和从发动机中流失超过250mL的润滑油。
  4.3 空气冷却式发动机应设有从救生艇外部吸进冷空气排出热气的管道系统。应设有手动调节风门,使其可从救生艇内部吸进冷空气排出热气。
  5 结构与护舷材
  不管第41.1.6条如何规定,全封闭救生艇的结构与护舷材,应保证救生艇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以不小于3.5m/s的碰撞速度碰撞船舷时,提供免受由于救生艇碰撞而产生的有害加速度的影响的保护装置。
  6 自由降落救生艇
  用于自由降落的救生艇,在构造上要做到使救生艇能提供免受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至少从设计水线(该水线是最轻载航行情况,且船舶在不利的纵倾达10℃并向任一舷横倾不小于20℃)以上存放处的最大高度上降落下水所产生的有害加速度的影响的保护。
  第45条 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
  除应符合第41条和第44条的要求外,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在布置上要做到当救生艇全部进口和开口均关闭的情况下航行时,救生艇内空气保持安全和适宜于呼吸,而且发动机正常运转时间不少于10min。在此期间,救生艇内大气压应不得降到艇外大气压以下,也不得超过艇外大气压20mbar以上。该系统应有视觉指示器,无论何时均可指示送风压力。
  第46条 耐火救生艇
  1 除符合第41条、第44条和第45条的要求外,耐火救生艇在水面时,应能保护其额定乘员经受持续油火包围该救生艇不少于8min。
  2 喷水系统
  装有喷水防火系统的救生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自吸式机动泵从海里抽水为该系统供水。该系统应能“开启”和“关闭”洒到救生艇外面的水流;
  .2 海水吸入口在布置上应做到能防止从海面吸入易燃液体;
  .3 该系统在布置上应做到能用淡水冲洗,并完全排清积水。

               第Ⅴ节 救助艇

  第47条 救助艇
  1 一般要求
  1.1 除本条所规定外,所有救助艇均应符合第41.1条至第41.7.4条以及41.7.6条、第41.7.7条、第41.7.9条、第41.7.12条和第41.9条的要求。1.2 救助艇可以是刚性或充气结构,或两者混合结构,并且:
  .1 其长度应不小于3.8m,且不大于8.5m;
  .2 应至少能乘载5个坐下的人员和1个躺下的人员。
  1.3 刚性与充气混合结构的救助艇,应符合本条中合适的要求,使主管机关感到满意。
  1.4 除具有足够舷弧的救助艇外,救助艇应设有延伸不少于15%该艇长度的艇首盖。1.5救助艇应能以航速达到6kn进行操纵,并保持此航速至少4h。
  1.6 救助艇应在海浪中具有充分的机动性和操纵性,使能从水中拯救人员,集结救生筏并能以至少2kn航速拖带船舶所配备的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或相当重量的最大救生筏。
  1.7 救助艇应装设舷内发动机或舷外发动机。如装设舷外发动机,舵与舵柄可以是该机组成部分。不管第41.6.1条如何要求,救助艇可以装设具有认可燃油系统的汽油驱动舷外发动机,但燃油柜要加特殊的防火和防爆保护。
  1.8 拖带装置应永久地安装在救助艇上,其强度应足够集结或拖带本条之1.6所要求的救生筏。
  1.9 救助艇应设有贮存细小属具的风雨密贮存处。
  2 救助艇属具
  2.1 除带钩艇篙应不加固定以供撑开救助艇外,各项救助艇属具应采用绑扎、贮存在柜内或舱室内、贮存在托架内或类似的支架装置内等方式或其它适宜的方式系牢于救助艇内。属具的系缚方式应不妨碍任何降落和收回作业。一切救助艇属具应尽可能小巧轻便并应包装合适而紧凑。
  2.2 每艘救助艇通常的属具应包括:
  .1 足够数量的可浮桨或手划桨,以供在平静海面划桨前进。每支桨应配齐桨架、桨叉或等效装置。桨架或桨叉应以绳或链条系于艇上;
  .2 可浮水瓢1只;
  .3 内装有涂有发光剂或具有适宜照明装置的有效罗经的罗经柜1具;
  .4 海锚1个和配有足够强度锚索的收锚索1条,其长度不小于10m;
  .5 足够长度和强度的首缆一根,附连于符合第41.7.1条要求的脱开装置,并设置在救助艇的前端;
  .6 长度不小于50m的可浮索1根,具有足够拖带本条之1.6要求的救生筏的强度;
  .7 适于莫尔斯通信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装在防水容器内;
  .8 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9 急救药包1套,置于使用后可盖紧的防水箱内;
  .10 系有长度不小于30m浮索的可浮救生环2个;
  .11 探照灯1具,可在黑夜对距离180m处宽度为18m的浅色物体有效照明总共达6h,并至少能连续使用不少于3h;
  .12 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
  .13 足供10%救助艇额定乘员使用的符合第34条要求的保温用具或2件,取其大者。
  2.3 除本条2.2所要求的属具外,每艘刚性救助艇通常的属具应包括:
  .1 带钩艇篙1支;
  .2 水桶1只;
  .3 小刀或太平斧1把。
  2.4 除本条之2.2所要求的属具外,每艘充气式救助艇通常的属具应包括:
  .1 可浮安全小刀1把;
  .2 海绵2块;
  .3 有效的手动充气器或充气泵1具;
  .4 装在适当容器内的修补破洞的修补工具1套;
  .5 安全艇篙1支。
  3 充气式救助艇的附加要求
  3.1 第41.1.3条和第41.1.5条的要求不适用于充气式救助艇。
  3.2 充气式救助艇在构造上应做到当其被悬挂在吊艇钩或吊艇索时:
  .1 其强度和刚性应足使其装载全部乘员和属具后能降落和回收;
  .2 其强度在环境温度为20℃±3℃时不使用所有安全阀的情况下,足够经受其全部乘员及属具质量4倍的负荷;
  .3 其强度在环境温度为-30℃时使用所有安全阀的情况下,足够经受其全部乘员及属具质量1.1倍的负荷。
  3.3 充气式救助艇的构造,应能经受下列暴露:
  .1 在海上被存放在船舶开敝甲板;
  .2 在一切海况下漂浮达30天。
  3.4 除第41.9条的要求外,充气式救助艇还应标明其出厂号码、制造厂名或商标和制造日期。
  3.5 充气式救助艇的浮力应由至少有5个大致相等体积的独立隔舱分隔的单独浮力胎,或由2个均不超过60%总体积的独立浮力胎提供。浮力胎的布置,在任一隔舱万一损坏时,未损伤的隔舱应仍能支持该救助艇乘载额定乘员而且救助艇整个周围都是正干舷,每个乘员质量以75kg计,而且坐在规定的座位上。
  3.6 形成充气式救助艇边界的浮力胎充气后应为救助艇额定乘员的每一位提供不少于0.17立方米的体积。
  3.7 每个浮力舱应设有一个供人力充气用的止回阀和放气设备,尚应设有1个安全释放阀,主管机关认为此阀为不必要者除外。
  3.8 充气式救助艇的艇底下面易受伤害部位,应加设主管机关满意的防擦材。
  3.9 凡装有艇尾板者,该艇尾板不得嵌入超过救助艇总长的20%。
  3.10 应设有合适的加强片以便系牢艇首缆和艇尾缆以及内外两面的链环状把手索。
  3.11 无论如何,充气式救助艇均应维持满充气状态。

             第Ⅵ节 降落与登乘设备

  第48条 降落与登乘设备
  1 一般要求
  1.1 每具降落设备连同一切降落
和回收索具的布置,在下列情况下,应能在纵倾到10°并向任何一舷横倾到20°时,安全降落其所服务的装备齐全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1 按第22条或第28条的要求,满载全部乘员;
  .2 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无乘员。
  1.2 不管本条之1.1如何规定,按《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本组织的建议①(如果适用)计算的最后倾角超过20°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上所配备的救生艇降落设备应能在该船舶处于最后横倾角的情况下,在较低舷侧进行操作。
  ①参阅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4(48)《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5(48)通过的《国际散装液化气船构造和设备规则》关于破损稳性的要求。
  1.3 降落设备不得依靠除重力或不依赖船舶动力的储存机械动力以外的任何方式来降落其所服务的处于满载、装备齐全状态和轻载状态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1.4 降落机械装置的布置应可由1个人自船舶甲板上某一位置,或自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部某一位置,来开动;在甲板上操作降落机械装置的人员应能看到救生艇筏。
  1.5 每具降落设备的构造,应仅需要最少的日常维护量。一切需要船员进行定期维护的部件,应容易接近和容易维护。
  1.6 降落设备的绞车制动器的强度应足以经受:
  .1 试验负荷不少于1.5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2 试验负荷不少于1.1倍最大工作负荷在最大下降速度时的动负荷试验。
  1.7 降落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强度,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足以经受试验时不少于2.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力试验负荷。
  1.8 设计构件和一切滑车、吊艇索、眼板、链环、紧固件和其他一切用作连接降落设备的配件所用的安全系数应大于根据规定的最大工作负荷和结构所选用材料的极限强度而取用的最小安全系数。适用于一切吊艇架和滑车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4.5,适用于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6。
  1.9 每具降落设备应在结冰情况下在可行范围保持有效。
  1.10 救生艇降落设备应能收回载有艇员的救生艇。
  1.11 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使人员安全地登上第38.4.2条、第38.4.3条、第41.3.1条和第41.3.2条要求的救生艇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