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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7 每处降落地点或每两处相邻的降落地点应设置符合第48.7条要求的登乘梯1具,每一登乘梯在不利的纵倾情况下和在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少于15°时,可从该甲板延伸到最轻载航行水线。但无论如何,在船舶每舷应至少设有1具登乘梯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准许以供登入在水面上的救生艇筏的认可装置来代替这些梯子。第26.1.4条所规定的救生筏可准许用其他登乘设施。
  8 凡有必要者,应设置将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贴靠并系留在船舷的装置,以便人员能安全登乘。
  第12条 降落站
  降落站的位置应确保艇筏安全降落水中,应该特别注意离开推进器及船体陡斜悬空部分,除救生艇筏专门设计为自由降落下水者外,应尽可能使救生艇筏能从船舷平直部分降落下水。如设置于船的前部,则应设置在防撞舱壁后面有遮蔽的地方,对此,主管机关应对吊艇架的强度给予特别的考虑。
  第13条 救生艇筏的存放
  1 每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
  .1 使该救生艇筏及其存放装置均不干扰其他降落站的其他救生筏或救助艇的操作;
  .2 在安全和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靠近水面,而且对于不用抛出船外降落的救生艇筏应处于这样的位置,即:在登乘位置上的救生艇筏,当满载船舶在不利纵倾情况下向任何一舷横倾达20°或横倾到船舶露天甲板的边缘浸入水中的角度(以两者中较小角度者为准)时,应离水线不少于2m。
  .3 处在持续使用准备状态,使2名艇员能在不到5min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工作;
  .4 配齐本章所规定的装备;
  .5 在可行范围内,存放在安全的并有遮蔽的地方,并加保护免受火灾和爆炸引起的损害。
  2 顺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存放在推进器之前尽量远的地方,在船长为80m以上但少于120m的货船上,救生艇应存放在使救生艇尾端至少在推进器之前不少于救生艇长度的地方,在船长为120m及以上的货船与80m及以上的客船上,救生艇应存放在使救生艇尾端至少在推进器之前不少于一倍半救生艇长度的地方。凡合适者,船舶的布置应对在存放位置的救生艇加以保护使其免受巨浪引起的损害。
  3 救生艇的存放应附连于降落设备。
  4 救生筏不仅要达到第23条和第29条的要求,而且其存放还要做到用人工将救生筏从其系固装置上解脱开来。
  5 吊筏架降落的救生筏应存放在吊筏钩可达到的范围内,备有在本条之1.2所规定的纵倾和横倾范围内或由于船舶摆动或动力失误而不致造成无法操作的某些转移设施者除外。
  6 用于抛出舷外降落的救生筏的存放应能容易地转移到船舶的任何一舷以便降落,船舶每舷已存放第26.1条所要求的必须能在任何一舷降落的总容量的救生筏除外。
  第14条 救助艇的存放
  救助艇的存放应:
  .1 处在5min以内降落下水的持续准备使用状态;
  .2 在适宜于降落并收回的地方;
  .3 使该救助艇及其存放装置均不干扰其他降落地点的其他救生艇筏的操作;
  .4 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者,符合第13条要求。
  第15条 救生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
  1 一切救生艇筏应配有符合第48条要求的降落装置,除非:
  .1 从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少于4.5m的甲板上登乘的救生艇筏,而且:
  .1.1 救生艇筏的质量不大于185kg;或
  .1.2 救生艇筏是存放在处于不利的纵倾达10°和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少于20°时,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
  .2 质量不大于185kg,并且是超过按船上总人数200%所配备的救生艇筏之外的救生艇筏。
  2 每艘救生艇应配有一台能降落和回收该救生艇的设备。
  3 降落与回收装置应使该设备的操作人员,在救生艇筏降落期间以及在救生艇筏回收期间,能随时在船上观察到救生艇筏。
  4 船上所配备的类似救生艇筏仅应使用一种型号的脱开机械装置。
  5 在任一降落站,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操作应不干扰其他降落站的其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迅速准备工作和操作。
  6 吊艇索(凡使用时)的长度应于船舶最轻载航行在不利纵倾情况下及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小于20°时,足使救生艇到达海面。
  7 在准备和降落的过程中,救生艇筏、其降落设备以及必须降落的水面,根据情况应使用第Ⅱ—1/42或Ⅱ—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系统给以足够的照明。
  8 应备有在弃船过程中,防止船舶的任何排水排到救生艇筏上的装置。
  9 如救生艇筏有被船舶减摇翼造成损坏的危险者,则应备有由应急电源驱动的能将减摇翼收回船内的装置;驾驶室应设有应急电源操纵的指示减摇翼位置的指示器。
  10 如配备符合第42条或第43条要求的救生艇者,应装设吊艇架横张索,在其上设置不少于2根足够长度的救生索,能于船舶最轻载航行在不利的纵倾情况下及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不小于20°时到达水平面。
  第16条 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
  1 救助艇的登乘与降落设备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救助艇让船员登上并降落。
  2 如救助艇是船舶救生艇筏中一艘者,其登乘布置与降落站尚应符合第11条和第12条各项要求。
  3 降落设备应符合第15条的要求。但无论如何,一切救助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前进航速达到5kn时降落下水,凡有必要者可利用艇首缆。
  4 回收装置应能迅速地收回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救助艇。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者,应能迅速地收回载足救生艇属具及经认可的至少6人的额定乘员的救助艇。
  第17条 抛绳设备
  应配备1具符合第49条要求的抛绳设备。
  第18条 弃船训练与演习
  1 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
  2 手册每间船员餐室及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有一份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演习与操练
  3.1 每个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该特定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h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如果某类船舶这样做是不可行的话,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相当的其它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演习。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和应变时采取的行动。如在已举行过应变演习后,只有少数旅客在港口上船,则应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所规定的应变须知就足够了,不必进行另一次集合演习。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如在离港后不举行旅客集合演习者,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所规定的应变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所规定的报警系统,召集旅客和船员至集合地点,并确使他们了解应变部署表中所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地点汇报,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3 查看旅客和船员穿着是否合适;
  .4 查看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务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运转救生艇发动机;
  .7 运转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3.5 不同的救生艇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按本条之3.4.5要求,在逐次演习中降下。
  3.6 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变情况进行。
  3.7 每只救生艇应在每3个月至少一次的弃船演习中乘载经指定的操作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对于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和营运格局不允许这些救生艇在某一舷降落下水者,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下水。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至少降落下水一次。
  3.8 除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外,救助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乘载经指定的船员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一切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9 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前进航行中进行者,因为涉及危险,该项演习仅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在有此项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演习。
  3.10 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试验集合与弃船所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4 船上训练与授课
  4.1 应尽可能快地,但不迟于船员上船后两星期内,进行船舶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筏属具)用法的船上训练。但无论如何,如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流派上船者,应在不迟于第一次上船后两星期内,进行此项训练。
  4.2 应进行讲授船舶救生设备的用法和海上救生须知方面的课程,其间隔期与演习间隔相同。每一课程内容可以是关于船舶救生设备系统中各个不同的部分,而每2个月一期的课程内容应包括全部船舶救生属具设备。每个船员均应听课,课程应包括但没有必要仅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
  .2 低温保护问题,低温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程序;
  .3 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需要的其他专门课程。
  4.3 在每艘装设吊架降落救生筏的船舶上,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举行此项设备用法的船上训练。每当可行时,此项训练应包括充气与降下救生筏。这只救生筏可以是训练专用救生筏,而不是船舶救生设备的组成部分;这只专用救生筏应加显著标记。
  5 记录
  举行应变演习的日期、弃船演习与消防演习的细节、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训练应记载于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内。若在指定时间未举行全部应变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时,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的范围。
  第19条 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
  1 本条适用于一切船舶。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可行范围内符合本条之3和本条之6.2的要求。
  2 使用准备状态
  在船舶离港前及在整个航行时间内,一切救生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
  3 维护保养
  3.1 应备有符合第52条要求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按须知进行维护保养。
  3.2 主管机关可以同意用列在第52条要求中的船上计划维护保养表来代替本条之3.1所规定的须知。
  4 吊艇索的保养
  应将降落所用的吊艇索的两索端相互调头,间隔不超过30个月,由于吊艇索变质而有必要时,或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中,应予换新,取其较早者。
  5 备件与修理设备
  救生设备及其易损或易耗而必须定期更换的部件应配有备件与修理设备。
  6 每周检查
  每周应进行下列的试验和检查:
  .1 一切救生艇筏、救助艇及降落设备应进行外观检查,以确保立即可用;
  .2 只要环境温度在启动发动机所规定的最低温度以上,一切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应进行正车和倒车运转,总时间不少于3min。对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作为例倒,主管机关可不坚特此项要求;
  .3 应试验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7 月度检查
  每月应按第52.1条所规定的检查表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属具),确保完整无缺并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
  8 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衣与充气式救助艇的检修
  8.1 每只气胀式救生筏与每件气胀式救生衣应加检修:
  .1 间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无论如何,凡外观正常和合情合理者,主管机关可展期到17个月;
  .2 在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是胜任检修该筏的,备有正规的检修器具,并仅雇用受过正规训练的人员。①
  ①参阅本组织通过的A.333(Ⅸ)决议所制定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的认可条件建议”。
  8.2 一切充气式救助艇的修理和维护保养,应按照制造厂商的说明书进行。可以在船上进行应急修理,但无论如何,应在认可的检修站完成其永久性修理。
  9 静水压力释放器的定期检修
  静水压力释放器应加检修:
  .1 间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无论如何,凡外观正常和合情合理者,主管机关可展期到17个月;
  .2 在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是胜任检修该装置的,备有正规检修器具,并仅雇用受过正规训练的人员。

            第Ⅱ节 客船(附加要求)

  第20条 救生艇筏与救助艇
  1 救生艇筏
  1.1 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应配备:
  .1 符合第42条、第43条或第44条要求的救生艇,其在每舷的总容量应为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50%。主管机关可准许以相等总容量的救生筏来代替救生艇,但是,船舶每舷应配备足够容纳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37.5%的救生艇。该救生筏应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而且应有相等地分布在船舶每舷的降落设备;
  .2 另外,总容量应为船上人员总数至少25%的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救生筏。船舶每舷至少应有1台降落设备用于降落这些救生筏,该设备可以是按本条之1.1.1要求装设的设备,或是能在两舷均可使用的等效认可设备。但无论如何,这些救生筏的存放没有必要符合第13.5条的要求。
  1.2 从事短程国际航行而且符合第Ⅱ-1/6.5条规定的分舱特种标准的客船应配备:
  .1 在可行范围内,相等地分布在船舶每舷并符合第42条、第43条或第44条要求的救生艇总容量应至少为船上人员总数的30%,而且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救生筏总容量连同救生艇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人数。这些救生筏应使用相等地分布在船舶每舷的降落设备;
  .2 另外,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救生筏总容量应至少为船上人员总数的25%。船舶每舷至少应有1台降落设备用于降落这些救生筏,该设备可以是按本条之1.2.1要求装设的设备,或是能在两舷均可使用的等效认可设备。但这些救生筏的存放没有必要符合第13.5条的要求。
  1.3 从事短程国际航行而且不符合第Ⅱ-1/6.5条规定的分舱特种标准的客船,应按本条之1.1要求配备救生艇筏。
  1.4 为船上人员总数弃船所需要配备的一切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30min内,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全部降落水中。
  1.5 为代替满足本条之1.1、1.2或1.3的要求,500总吨以下的客船,凡船上人员总数少于200人者,可遵照下列要求:
  .1 船舶每舷所配备的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的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 除非本条之1.5.1所要求的救生筏是能迅速地转移到任何一舷降落的,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的总容量为船上人员总数150%。
  .3 如本条之2.2所要求的救助艇亦是符合第42条、第43条或第44条要求的救生艇,则可计入本条之1.5.1所要求的总容量,但是船舶任何一舷的总容量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4 在任何1只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时,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应能足够容纳船上的所有人员。
  2 救助艇
  2.1 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应在船舶每舷至少配备1艘符合第47条要求的救助艇。
  2.2 500总吨以下的客船应至少配备一艘符合第47条要求的救助艇。
  2.3 倘若救生艇也符合救助艇的要求,则可同意将此救生艇当作救助艇。
  3 救生筏的集结
  3.1 客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及救助艇,确保供船上全体人员弃船时使用,每艘救生艇或救助艇需要集结的救生筏不多于6只。
  3.2 从事短程国际航行而且符合第Ⅱ—1/6.5条规定的分舱特种标准的客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及救助艇,确保供船上全体人员弃船时使用,每艘救生艇或救助艇需要集结的救生筏不多于9只。
  第21条 个人救生设备
  1 救生圈
  1.1 客船应配备符合第7.1条和第31条要求的救生圈,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所规定的数量:

------------------------------------
|   船  长  (m)   |    最 少 救 生 圈 数   |
|---------------|------------------|
|       60以下    |         8        |
|     60至120以下  |        12        |
|     120至180以下 |        18        |
|     180至240以下 |        24        |
|     240及以上    |        30        |
------------------------------------

  1.2 不论第7.1.3条如何规定,长度为60m以下的客船应配备不少于6个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2 救生衣
  除第7.2条规定的救生衣外,每艘客船应配备供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5%的救生衣。这些救生衣应存放在甲板上或集合地点显明易见的地方。
  3 救生衣灯
  3.1 本款适用于一切客船,本款应在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
  3.2 在从事国际航行而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每件救生衣应设有一盏符合第32.3条要求的灯。
  4 救生服与保温用具
  4.1 本款适用于一切客船,本款应在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
  4.2 客船上每艘救生艇应配备至少3件符合第33条要求的救生服,此外,救生艇中没有配备救生服的每个人应配备1件符合第34条要求的保温用具。在下列情况下,没有必要配备这些救生服与保温用具:
  .1 全封闭或部分封闭救生艇中的人员;或
  .2 如船舶一直在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主管机关认为保温用具为不必要者。
  4.3 本条之4.1.2的规定还应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所配备的不符合第42条、第43条或第44条要求的全封闭或部分封闭救生艇。
  第22条 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的登乘布置
  1 在客船上,救生艇筏登乘布置的设计,应适于:
  .1 所有从存放处直接登乘并降落,或者从登乘甲板登乘并降落(但非从两处登乘并降落)的救生艇;
  .2 从存放处紧邻的位置登乘并降落的或从在降落前移至按第13.5条要求的位置登乘并降落的吊筏架降落救生筏。
  2 救助艇的布置应使救助艇可在存放处直接登乘,并在救助艇定员船员载足的情况下直接降落。不管本条之1.1如何要求,如救助艇也是救生艇,并且其他救生艇为从登乘甲板登乘及降落者,其安排应使救助艇也能从登乘甲板登乘并降落。
  第23条 救生筏的存放
  在客船上,每一救生筏存放时,其首缆应固定地系连在船上并设有符合第38.6条要求的自由漂浮装置,使救生筏在船舶沉没时,在可行的情况下能自由漂浮,还能自动充气。
  第24条 集合地点
  除符合第11条要求外,每艘客船应设有旅客集合地点,该地点应:
  .1 设在登乘地点附近,并可使旅客易于到达登乘地点,与登乘地点设在同一处者除外;
  .2 有集结指挥旅客用的宽敞场地。
  第25条 演习
  1 本条适用于一切客船。
  2 客船每周应举行一次弃船和消防演习。

            第Ⅲ节 货船(附加要求)

  第26条 救生艇筏与救助艇
  1 救生艇筏
  1.1 货船应配备:
  .1 船舶每舷一艘或多艘符合第44条要求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但是,主管机关可准许在有利气候条件下和在适宜航区内营运的货船(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外)配备符合第43条要求的救生艇,但运营航区的界限要注明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内;并且
  .2 另外,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并能在船舶任何一舷降落下水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如该救生筏或多只救生筏为不能容易地移到船舶任何一舷降落下水者,则每舷所有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1.2 为代替满足本条之1.1的要求,货船可配备:
  .1 一艘或多艘符合第44条要求而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并且
  .2 另外,船舶每舷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条或40条要求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装置。
  1.3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外,长度为85m以下的货船可按照下列要求,来代替满足本条之1.1或1.2的要求:
  .1 船舶每舷配备一只或多只符合第39条或40条要救的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 除非本条之1.3.1所规定的救生筏能迅速地转移到任何一舷降落下水,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3 如本条之2所规定的救助艇亦是符合第43或44条要求的救生艇,则该艇可列入本条之1.3.1所规定的总容量,但船舶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4 在万一任何一艘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1.4 凡救生艇筏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的货船,除配备本条之1.1.2和1.2.2所规定的救生筏外,尚应配备1只救生筏,在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或1只尽量靠前,另一只尽量靠后放置。不管第29条如何要求,此只或多只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解脱的方式系牢,并不必是能从经认可的降落装置降落所需的型式。
  1.5 除第15.1.1条所提到的救生艇筏外,为船上人员总数弃船所需要配备的一切救生艇筏应能在从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载足全部人员及属具,全部降落水中。
  1.6 运载散发有毒蒸气或毒气的货物①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应配备符合第45条要求的救生艇,来代替符合第43或44条要求的救生艇。
  ①参阅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4(48)所通过的《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章中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5(48)所通过的“国际液化气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9章中紧急逃脱需加呼吸保护的产品。
  1.7 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装载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的货物者应配备符合第46条要求的救生艇,来代替符合第43或44条要求的救生艇。
  2 救助艇
  货船应至少配备1艘符合第47条要求的救助艇。若救生艇亦符合救助艇的要求,可以同意将此艇作为救助艇。
  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除其救生艇外,应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配备:
  .1 一只或多只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这只或多只救生筏应采用能与下沉中船舶自动脱开的制牢救生筏的绑扎方法或等效设施;
  .2 凡救生艇筏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者,除配备本条之3.1规定的救生筏外,尚应配备1只救生艇,在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或一只尽量靠前,另一只尽量靠后放置,不管本条之3.1如何要求,此只或多只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解脱的方式系牢。
  第27条 个人救生设备
  1 救生圈
  1.1 货船应配备符合第7.1条和第31条要求的救生圈,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所规定的数量。

------------------------------------
|     船  长  (m) |    最 少 救 生 圈 数   |
|---------------|------------------|
|  100以下        |         8        |
|  100至150以下    |        10        |
|  150至200以下    |        12        |
|  200及以上       |        14        |
------------------------------------

  1.2 第7.1.3条所规定配在液货船上的救生圈用自亮灯,应是电池型。救生衣灯
  2.1 本款适用于一切货船。本款应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
  2.2 在货船上,每件救生衣应设有一盏符合第32.2条要求的灯。
  3 救生服与保温用品
  3.1 本款适用于一切货船。本款应在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
  3.2 货船应为船上每艘救生艇至少配备3件符合第33条要求的救生服,或主管机关认为必须和可行时,则为船上每人配备1件符合第33条要求的救生服;但是,船舶除应配备第38.5.1.24条、第41.8.3条和第47.2.2.13条所规定的保温用具外,尚应为船上未配有救生服的人员配备符合第34条要求的保温用具。如该船符合下列要求,则没有必要配备这些救生服和保温用具:
  .1 船舶每舷配有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或
  .2 配有能在该船船尾自由下降降落下水的全封闭救生艇,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而且是能从存放地方直接登乘和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同时船舶每舷救生筏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或
  .3 一直从事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主管机关认为救生服为不必要者。
  3.4 可用本条所规定的救生服来满足第7.3条的要求。
  3.5 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所配备的本条之3.2.1和3.2.2所指的全封闭救生艇,不必符合第44条的要求。
  第28条 救生艇筏的登乘和降落布置
  1 货船救生艇筏的登乘布置应设计为,救生艇可从存放处直接登乘和降落,吊架降落救生筏可从存放处的紧邻位置或降放前移至第13.5条规定的位置登乘和降落。
  2 总吨为20000t及以上的货船,其救生艇应能在该船于平静水面中前进速度达5kn时降落下水,必要时可利用艇首缆。
  第29条 救生筏的存放
  在货船上,除第26.1.4条所要求的救生筏外,每只救生筏存放时,其首缆应固定地系连在船上,并设有符合第38.6条要求的自由漂浮装置,使救生筏在船舶沉没时,能自由漂浮,如其为气胀式,还能自动充气。

             C部分 救生设备要求

               第Ⅰ节 通则

  第30条 救生设备一般要求
  1 本条之2.7适用于一切船舶。该2.7款应在不迟于1991年7月1日适用于在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2 除另有明文规定或主管机关经考虑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程,认为其它要求为宜者外,本部分所规定的一切救生设备应:
  .1 以恰当的工艺和材料制成;
  .2 在-30℃至+65℃的空气温度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
  .3 如其在使用时,可能浸没在海水中,则在-1℃至+30℃的海水温度范围内使用;
  .4 凡适用者,皆防腐烂,耐腐蚀,并不受海水、油或霉菌侵袭的过度影响;
  .5 如暴露在日光下,应能抗老化变质;
  .6 在一切有助于探测的部位具有鲜明易见的颜色;
  .7 在有助于探测的位置装贴逆向反光材料,并与本组织的建议①相一致;①参阅本组织A.274(Ⅷ)决议所通过的“救生设备逆向反光带建议”。

  .8 如必须在风浪中使用,则能在该环境中令人满意地工作。
  3 主管机关应确定容易老化变质的救生设备的使用期限。这类救生设备应标明确定其年限的方法或必须更换的日期。

             第Ⅱ节 个人救生设备

  第31条 救生圈
  1 救生圈技术规格每只救生圈应:
  .1 具有不大于800mm的外径及不小于400mm的内径;
  .2 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它有浮力应不得依靠灯心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它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
  .3 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kg的铁块达24h之久;
  .4 具有不少于2.5kg的质量;
  .5 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 其构造,应能经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下水而不致损害救生圈或其附件的使用性能;
  .7 如要操动为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所配备的快脱装置,则救生圈应具有足以操动此项快脱装置的质量或4kg,取其大者;
  .8 设有直径不小于9.5mm且长度不少于救生圈体外径4倍的把手索1根。把手索应绕救生圈的周围,制牢在四个等距点上,形成四个相等的索环。
  2 救生圈自亮灯第7.1.3条所规定的自亮灯应:
  .1 不致被水所熄灭;
  .2 能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不论是连续发出光强不小于2cd的亮光,或是发出至少相应的光强、且以每分钟不少于50次的速度的闪光(放出闪光);
  .3 配有能满足本条之2.2要求并且至少使用2h的能源;
  .4 能经受本条之1.6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3 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1 在平静水面漂浮时,以均匀速度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不少于15分钟;
  .2 在信号喷出烟雾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炸般地点燃或喷出任何火焰;
  .3 在海浪中,不致淹没;
  .4 当完全浸没在水下时,继续喷出烟雾至少10s;
  .5 能经受本条之1.6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4 可浮救生索
  第7.1.2条所规定的可浮救生索应:
  .1 不打纽结;
  .2 具有不小于8mm的直径;
  .3 具有不小于5kN的破断强度。
  第32条 救生衣
  1 救生衣的一般要求
  1.1 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1.2 每件救生衣的构造应:
  .1 经示范后,在无人帮助情况下一个人能在1min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2 能反穿或显然只能以一种方法穿着,并尽可能不致被错误地穿着;
  .3 穿着舒适;
  .4 由穿着者从至少4.5m高度跳入水中不致受伤,而且救生衣不移位也不损坏。
  1.3 每件救生衣在平静淡水中,应具有足够的浮力与稳性:
  .1 将精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低于120mm,其身体向后倾斜与垂向成不小于20°而不大于50°的角度;
  .2 将水中失去知觉人员从任何姿势转成为嘴部高出水面的姿势,不超过5s。
  1.4 救生衣应具有的浮力,在浸入淡水中24h后,不得降低5%以上。
  1.5 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1.6 每件救生衣应备有用细索系牢的哨笛。
  2 气胀式救生衣依靠充气作浮力的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两个独立充气室,而且符合本条之1的要求,并应:
  .1 浸水后自动充气,配有用单一人工动作充气的装置,并能用嘴来充气;
  .2 在万一任何一个空气室失去浮力时,仍能符合本条之1.2、1.3和1.5的要求;
  .3 使用自动机械装置充气后,仍符合本条之1.4的要求。
  3 救生衣灯
  3.1 每个救生衣灯应:
  .1 具有不小于0.7cd的光强;
  .2 具有能提供0.75cd光强至少达8h的能源;
  .3 当系在救生衣上时,可就实际可行,在上半球的较大部分看到亮光。
  3.2 如本条之3.1所指的闪光灯,该灯还应:
  .1 配有手动操作开关;
  .2 不得装设聚光的透镜或弧形反射镜;
  .3 以每分钟不少于50次的速率闪光,其有效光强至少为0.75cd。
  第33条 救生服
  1 救生服的一般要求
  1.1 救生服应采用防水材料制成,并应:
  .1 在无人帮助情况下,能在2min内拆包并穿好,要考虑到其他有关的衣服①,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还要考虑加穿救生衣;
  ①参考本组织通过的A.521(13)决议“关于救生设备试验的建议”的3.1.3.1段。
  .2 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3 遮盖除脸部以外整个身体,双手也遮盖,配有永久性附连的手套者除外;
  .4 备有尽量排除或减少救生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
  .5 从不少于4.5m高度跳进水中后,不至有过分的水进入救生服。
  1.2 救生服亦符合第32条要求者,则可归类为救生衣。
  1.3 救生服应使穿着救生服(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加穿救生衣)的人员能:
  .1 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2 在弃船时,执行正常的任务;
  .3 从不少于4.5m高度跳入水中,救生服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并且
  .4 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1.4 具有浮力而且设计为不须加穿救生衣的救生服应设有符合第32.3条要求的灯及第32.1.6条所规定的哨笛。
  1.5 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救生衣应穿在救生服的外面。穿着这类救生服的人员应能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穿上救生衣。
  2 救生服的热性能要求
  2.1 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救生服;
  .1 应标明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
  .2 其构造应为:在穿着者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时,或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加穿救生衣后,从4.5m高度跳入水中后,救生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使穿着者在平静流通水中,水温为5℃,历时1h,体温降低不超过2℃。
  2.2 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救生服,在穿着者单独穿着救生服或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时,则加穿救生衣后,从4.5m高度跳入水中后应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使穿着者在平静流通水中,水温为0℃与2℃之间,历时6h后,体温降低不超过2℃。
  2.3 救生服应使两手受到保护的穿着者,浸在5℃水中,历时1h后,可拿起笔写字。
  3 浮力要求
  淡水中,穿着符合第32条要求的救生服或救生服外加救生衣的人员,应在不超过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
  第34条 保温用具
  1 保温用具应采用导热率不大于0.25W/(m·K)的防水材料制成,并且在用来包裹人员时,其构造应减少从被保裹者体内因对流性和蒸发性的热损失。
  2 保温用具:
  .1 遮盖穿着救生衣人员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双手也应遮盖,配有永久性附连的手套者除外;
  .2 能在救生艇筏或救助艇中,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将它拆包并容易穿着;
  .3 如保温用具妨碍游泳,则应可使穿着者在2min内在水中把它脱掉。
  3 保温用具在气温-30℃至+20℃范围内,功能应正常。

              第Ⅲ节 视觉信号

  第35条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1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应:
  .1 装在防水外壳内;
  .2 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 具有构成整体的点燃装置;
  .4 设计成: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人员握持外壳而不致感到不舒适。
  2 当垂直发射时,火箭应达到不少于300m的高度,在到达或者接近其弹道顶点处,火箭应弹射出降落伞火焰,该火焰应:
  .1 发出明亮红光;
  .2 燃烧均匀,平均光强不少于30000cd;
  .3 具有不小于40s的燃烧时间;
  .4 具有不大于5m/s的降落速度;
  .5 在燃烧时不烧损降落伞或附件。
  第36条 手持火焰信号
  1 手持火焰信号应:
  .1 装在防水外壳内;
  .2 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手持火焰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 具有包含于自身的点燃装置;
  .4 设计成: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人员握持外壳不致感到不舒适,燃烧中的或未熄灭的残渣不致危害救生艇筏。
  2 手持火焰信号应:
  .1 发出明亮红光;
  .2 燃烧均匀,平均光强不少于15000cd;
  .3 具有不小于1min的燃烧时间;
  .4 浸入100mm深的水中,历时10s后,仍继续燃烧。
  第37条 漂浮烟雾信号
  1 漂浮烟雾信号应:
  .1 装在防水外壳内;
  .2 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不会爆炸般地点燃;
  .3 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漂浮烟雾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2 漂浮烟雾信号应:
  .1 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地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持续时间不少于3min;
  .2 在整个喷出烟雾期间,不喷出任何火焰;
  .3 在海浪中,不致淹没;
  .4 在浸入100mm深的水中,历时10s后,仍继续喷出烟雾。

              第Ⅳ节 救生艇筏

  第38条 救生筏的一般要求
  1 救生筏的构造
  1.1 每只救生筏的构造,应能经受在一切海况下暴露漂浮达30天。
  1.2 救生筏的构造应为从18m高度投落下水后,救生筏及其属具能符合使用要求。如救生筏必须存放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超过18m高度的地方,则该救生筏应是至少从该高度处进行过满意的投落试验的救生筏型号。
  1.3 在顶篷撑起和未撑起的情况下,漂浮的救生筏应能经受从筏底以上至少4.5m的高度反复多次登跳。
  1.4 救生筏及其舾装件的构造应使救生筏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并放下1只海锚后,在平静水面中,能被拖带,航速达3Kn。
  1.5 救生筏应设有保护乘员免受暴露的顶篷,该顶篷在救生筏降落中和到水面时自动撑起。该顶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以气隙隔开的双层材料或其它等效设施来防热及御寒。应设有防止水分聚集在气隙内的设施;
  .2 其内部的颜色应不致使乘员感到不舒适;
  .3 每个进口处应有鲜明的标志,并设有有效的可调整关闭装置,在筏内外两面均能容易而迅速地开启该装置,以便于通风,且可防止海水、风和冷气的侵入。容纳8人以上的救生筏应设有不少于两个对称的进口处;
  .4 即使当进口处关闭时,顶篷无论何时都应通入足够乘员需要的空气;
  .5 设有不少于一个的了望窗;
  .6 设有收集雨水的设施;
  .7 坐在顶篷下面各处的乘员,应有足够的头顶空间。
  2 救生筏的最小乘员定额与质量
  2.1 按第39.3条或第40.3条的要求计算的乘员定额少于6人的救生筏,概不得认可。
  2.2 除必须使用符合第48条要求的认可降落设备降落的救生筏及不要求是手提式的救生筏外,救生筏及其容器和属具的总质量不得超过185kg。
  3 艇生筏舾装件
  3.1 救生筏应沿筏体外围及内侧牢固地装设链环状把手索。
  3.2 救生筏应设有装置,在操作地点适宜地安装和制牢第6.2.1条所要求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所配的天线。
  3.3 救生筏应设一根有效的首缆,其长度应不小于从存放处到最轻载航行水线的距离的2倍或15m,取其长者。
  4 吊架降落救生筏
  4.1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使用认可降落设备的救生筏:
  .1 当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能经受碰撞速度不小于3.5m/s之碰撞船舷的水平撞击力,并再从不小于3m高度投落下水后,不得有影响其性能的损坏;
  .2 设置在登乘期间能可靠地将救生筏贴紧并系留在登乘甲板的装置。
  4.2 每艘客船的吊架降落救生筏的布置应使救生筏的全部乘员能导速地登上救生筏。
  4.3 每艘货船的吊架降落救生筏的布置应使救生筏的全部乘员能在发出登筏指示的时间起不超过3min内登上救生筏。
  5 属具
  5.1 每只救生筏的正常属具应包括:
  .1 系有不小于30m长浮索的可浮救生环1个;
  .2 装有可浮柄的非折叠式小刀1把,系以短绳并存放在顶篷外面靠近首缆与救生筏系连处的袋子内。另外,乘员定额为13人或13人以上的救生筏应加配一把不必是非折叠式的小刀;
  .3 乘员定额不超过12人的救生筏配可浮水瓢1只。乘员定额为13人或13人以上的救生筏配可浮水瓢2只;
  .4 海绵2块;
  .5 海锚2只,每只配有抗震锚索及收锚索各1根,1只备用,另1只固定地系于救生筏上,其系固方法应使海锚在救生筏充气或到水面时,总是使救生筏以非常稳定的方式顶风。每只海锚及其锚索和收锚索应具有足以适于一切海况的强度。海锚收锚索的每端都应设有旋转环,并应是不可能在其支索之间外转的一种类型;
  .6 可浮手划桨2只;
  .7 开罐头刀3把。带特殊开罐头叶片的安全小刀可满足本要求;
  .8 使用后置于可再盖紧的防水箱内的急救药包1套;
  .9 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10 符合第35条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支;
  .11 符合第36条要求的手持火焰信号6支
  .12 符合第37条要求的漂浮烟雾信号2个;
  .13 适用莫尔斯通信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装在同一防水容器内;
  .14 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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