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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签订日期1974年7月1日 生效日期1983年10月6日)

目标和原则



  本公约各缔约国
  希望改进班轮公会制度,
  认识到需要有一个普遍接受的班轮公会行动守则,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承运其对外贸易货物的班轮公会活动方面的特殊需要和问题,兹同意在守则中反映出下列基本目标和原则:
  目标:(1)便利世界海洋货运的有秩序扩展;
  (2)促进适应贸易需要的、定期而有效率的班轮服务的发展;
  (3)保证班轮航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
  原则:(4)公会的各种办法不应对任何国家的船东、托运人或对外贸易有任何歧视;
  (5)公会与托运人组织、托运人代表和托运人就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有意议的协商,如经请求,有关当局亦可参加;
  (6)公会的活动如与关系方面有关,公会应向他们提供有关其活动的资料,并应公布有关其活动的有意义的情报。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定义



  班轮公会或公会
  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船舶的承运人,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在某一条或数条航线上提供运送货物的国际班轮服务,并在一项不论何种性质的协定或安排的范围内,按照划一的或共同的运费率及任何其他有关提供班轮服务的协议条件而经营业务。
  国家航运公司
  某一国家的国家航运公司,是指其总管理处及其实际控制处所设在该国,并为该国有关当局或依照该国法律所如此承认的使用船只的运输商。
  牵涉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合营事业所拥有和经营的航运公司,其权益的大部分为这可被这些国家的有关当局承认为国家航运公司。
  第三国航运公司
  在两国之间使用船只经营货运而并非该两国国家船运公司的运输商。
  托运人
  为了运送对他有利益的货物而同一个公会或航运公司订立或表示愿意订立合同性或其他协议的个人或实体。
  托运人组织
  促进、代表和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并为其所代表的托运人的国家有关当局(如果这些当局要这样做)承认其具有此种身份的会社或相等团体。
  公会承运的货物
  公会会员航运公司按照公会协议运输的货物。
  有关当局
  一个政府或由一个政府或国家立法指定来执行本守则中规定属于此种当局的任何职务的机构。
  促进贸易性运费率
  为了促进运输有关国家的非常规出口货物而制定的运费率
  特别运费率
  除促进贸易性运费率外,可由有关当事各方商订的优惠运费率。

第二章 会员公司间的关系

  第一条 会籍
  1.任何国家的航运公司,在符合第一条第2款所标准的条件下,都有权成为承运其国家对外贸易货物的公会的正式会员。在公会任何航线上营运的国家航运公司以外的公司,在符合第一条第2款和第3款所定标准并遵守涉及第三国航运公司的第二条关于货载份额的规定的条件下,有权成为该公会的正式会员。
  2.申请参加公会的航运公司应提出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和愿望,按照公会协议的规定,在公会营运范围内,长期地经营定期、适当而有效率的航运服务,只要符合本项的标准,也可以使用租船;保证遵守公会协议的一切条款;并应于公会协议中有此规定时,提出财务担保,以便在以后退会、会籍中断或被开除会籍时,能够履行未清偿的债务。
  3.在审查有关公会任何航线上的国家航运公司以外的公司入会申请时,除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外,并应考虑到下列各点:
  (1)公会经营航线的现有货运量及其增长的展望;
  (2)公会经营的航线对现有和预定的货运量是否有足够的舱位;
  (3)接纳该航运公司加入公会后,对公会航运业务的效率和质量可能发生的影响;
  (4)该航运公司目前是否在相同的航线上参加公会范围以外的货运;
  (5)该航运公司目前是否在相同的航线上参加其他公会经营范围以内的货运。
  以上各点不得用来阻止执行第二条内关于参加货载承运的规定。
  4.关于入会或重新入会的申请,公会应迅速作出决定并迅速通知申请人,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从申请之日起算六个月。公会如拒绝一个航运公司入会或重新入会,应同时以书面说明其拒绝的理由。
  5.公会审查入会申请时,应考虑公会承运其货载的国家的托运人和托运人组织所表示的意见,并在有关当局要求时考虑它们的意见。
  6.申请重新入会的航运公司,除第一条第二款所定的入会标准外,并应提出证据,证明业已依照第四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公会可以特别查询该航运公司以前脱离公会的原因。
  第二条 参加货载承运
  1.被接纳为公会会员的任何航运公司,应在公会所经营的航线范围内享有航行和装货权利。
  2.公会实行公摊制度时,在公摊制度范围内参加货载承运的所有会员公司,都有权参加该航线的公摊。
  3.为决定会员公司有权取得的货载承运份额,每一国的国家航运公司,不论公司数目多少,应视为该国的一个单一的航运公司集团。
  4.在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确立个别会会员公司及(或)国家航运公司集团的公摊货载份额时,除彼此间另有协议外,应遵守有关其参加公会承运货载权利的下列原则:
  (1)两国之间的对外贸易由公会承运其货载时,这两国的国家航运公司集团参加承运彼此间对外贸易的、由公会承运的货物,在运价和数量上享有同等的权利;
  (2)倘有第三国航运公司参加承运该航线的货载,它们有权获得运价和数量中一个相当大的部分,例如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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