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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号国际劳工公约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1.雇主应负责制订和执行可行措施以防止和控制所雇工人对石棉的接触,保护其免遭石棉造成的危害。
  第十七条
  1.拆毁含有易碎石棉绝缘材料的工厂或装置,或从其中的石棉易悬浮在空中的建筑或装置中取出石棉,仅应由那些被主管机关根据本公约条款认可适于并被授权从事此项工作的雇主或承包商进行。
  2.雇主或承包商在开始工作前应被要求制订一项工作计划,列明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措施:
  (a)为工人提供一切必要的保护;
  (b)限制石棉粉尘飘散到空中;
  (c)根据本公约第十九条制定对含石棉废弃物的处置办法。
  3.工人或其代表应参与就本条第2款提及的工作计划的协商。
  第十八条
  1.在工人个人的服装可能受到石棉粉尘污染时,雇主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经与工人代表协商,提供适当的工作服,但不得在工作场所外穿用。
  2.使用过的工作服和特别防护服装的运输和清洁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在有控制的条件下进行以防止石棉粉尘的飘散。
  3.国家法律和条例应禁止将工作服、特种防护服装和个人防护设备带回家中。
  4.雇主应负责工作服、特种防护服装和个人防护设备的清洁、维护和存放。
  5.雇主应为接触石棉的工人提供在工作场所进行适当清洗、洗澡或淋浴的便利。
  第十九条
  1.雇主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以不会给有关工人、包括处理石棉废弃物的工人,或企业近临地方的人民造成健康危害的方式处置含石棉的废弃物。
  2.主管机关及雇主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工作场所飘散出的石棉粉尘对环境的普遍污染。

第四章 对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的监督

  第二十条
  1.如属保护工人健康所必需,雇主应测定工作场所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的密度,并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和方法监督工人对石棉的接触。
  2.工作环境和工人接触石棉情况的监督记录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予以保留。
  3.有关工人、其代表及监督机构应能查阅这些记录。
  4.工人或其代表应有权要求对工作环境的监督及向主管机关提出就监督结果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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