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汇票表明已指定一人必要时在付款地承兑或付款,持票人在到期前不得对该在必要时的受托人或其后手签名人行使追索权,除其已向该在必要时的受托人提示汇票,并经后者拒绝,且已由拒绝证书证明者外。
如在其他情况下参加承兑,持票人得拒绝接受参加承兑。但如同意接受,即丧失其在到期前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签名人的追索权。
第五十七条 参加承兑应在汇票上表明,由参加人签名,并应注明被参加人姓名,如无该项记载,应视出票人为被参加承兑人。
第五十八条 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和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背书人承担的责任与被参加人承担的责任同。
纵有参加承兑,被参加承兑人及向被参加承兑人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在支付依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金额时,得要求持票人交付汇票、拒绝证书以及收讫清单(如有的话)。
第三节 参加付款
第五十九条 凡持票人对汇票不论在到期日或到期前都有追索权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得参加付款。
参加付款须包括被参加人应付的全部金额。此项付款至迟须在规定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最后1日的次日为之。
第六十条 汇票如为住所在付款地的人参加承兑者或住所在付款地的被指定为必要时的受托人者,持票人须向上述各人提示汇票,并在必要时至迟在规定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最后1日的次日为之。
如未在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指定为必要时的委托人或被参加承兑人及所有后手背书人均解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拒绝接受参加付款的持票人对任何因参加付款而不解除责任的人丧失追索权。
第六十二条 参加付款须由记载在汇票上的收款事实所证明,并须注明被参加人姓名。如无该项记载,应视出票人为被参加付款人。
汇票和拒绝证书(如有的话)必须交于参加付款人。
第六十三条 参加付款人付款后取得汇票上得对抗被参加人及向被参加人承担责任的人的一切权利。但不得再将汇票背书。
被参加人的后手背书人因参加付款而解除责任。
如有数人参加付款,以参加付款后能解除较多人数责任的人有优先权。任何知晓该项事实,违反本规则而参加付款的人对因此而可解除责任的人丧失追索权。
第九章 成套汇票和副本
第一节 成套汇票
第六十四条 汇票得开立两张或两张以上同样的汇票。
票据文字中须载明各张的编号;如未编号,每张汇票应视为单独的汇票。
未注明为单张汇票的汇票持票人,得自行负担费用而要求交付两张或两张以上汇票。为此目的,该持票人应向其直接前手背书人请求;前手背书人有义务协助依次向其背书人直至出票人提出请求。背书人有义务在成套新开立的各张汇票上再为同样的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