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照前款规定通知曾签名于汇票上之人时,对其保证人,亦应于同一期限内发给同样通知。
背书人如未写明地址,或地址模糊不清,则此项通知发给其前手背书人即可。
应发出通知的人得以任何方式发给,甚至仅把汇票退回亦可。
发出通知的人须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在规定期限内把通知信件投邮,应认为已遵守规定期限。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人,并不丧失其权利。但应对其疏忽造成的损失(如有的话)负责赔偿,其金额以不超过汇票上的数额为限。
第四十六条 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付款的保证人得于票据上批注“退票时不承担费用”、“免作拒绝证书”或任何其他相同词语的规定及签名,从而解除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必须作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拒绝证书的责任。
此项规定,并不解除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汇票或发出必要通知的责任。不遵守期限的举证责任由企图以此作为对抗持票人的人承担。
上项规定如由出票人批写,对所有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均有效;如由背书人或保证人批写,则仅对该背书人或保证人发生效力。如持票人无视出票人所批写的规定,作成拒绝证书,有关的费用由其承担。如该项规定由背书人或保证人作出,则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得向所有在汇票上签名的人索偿。
第四十七条 所有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对汇票作出担保的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持票人有权对上述所有的人单独或集体起诉,无需遵照他们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任何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接受汇票并予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样权利。
对债务人之一起诉,不影响对其他债务人的起诉,即使其他债务人是被诉债务人的后手。
第四十八条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得向被追索人索偿下列款项:
1.未承兑或未付款的汇票金额连同利息,如汇票上规定有利息者;
2.自到期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3.作成拒绝证书及所发通知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如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汇票金额应扣除贴息。贴息应按在持票人住所地行使追索权之日的官方贴现率(银行利率)计算。
第四十九条 接受汇票并予清偿的人,得向负有责任的人索偿下列款项:
1.其已付的全部金额;
2.自支付上述款项之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3.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 任何被追索或得向之行使追索权的每一负有责任的人作清偿后,得要求持票人交出汇票及拒绝证书和收讫清单。
任何接受汇票并予清偿的背书人,得涂销其背书及其后手背书人的背书。
第五十一条 如在部分承兑后行使追索权,对汇票的未承兑部分付款的当事人,得要求把此项付款注明在汇票上,并要求取得付款的收据。持票人也须向其交付该汇票经证实的副本及拒绝证书,以使其以后能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