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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

  (二)当若干人都被同一合同追偿,而其中一人已经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的,适用同一规定。
  第十四条 举证责任等
  (一)根据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于合同法所包括的法律推定或决定举证责任的各项规则。
  (二)一项旨在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得由法庭地法承认的任何证明方式,或者由第九条所指的据以认定其行为形式上有效的任何法律承认的任何证明方证明,但以这种证明方式能由法庭运用者为限。
  第十五条 反致的排除
  本公约规定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系指适用该国有效的法律规则,而不是适用其国际私法的规则。
  第十六条 “公共政策” 本公约规定适用的法律制度的任何法律规则,只有在这种适用与法庭地国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显然不符时,才得拒绝适用。
  第十七条 无追溯效力
  本公约适用于公约在缔约国生效之日后,在该缔约国内订立的合同。
  第十八条 统一解释 
  在解释和适用上述统一规则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性质以及在解释和适用方面取得统一的愿望。
  第十九条 复数法系国家(具有超过一个法系以上的国家)
  (一)凡一国包括若干领土单位,每个领土单位在合同债务方面各有其自己的法律规则时,为了确认根据本公约适用的法律,每个领土单位应视同一个国家。
  (二)在一国内不同的领土单位各有其自己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规则时,仅仅在这些领土单位间发生的法律冲突,不适用本公约。
  第二十条 共同体法律的优先适用 
  本公约不影响下列规定的实施,这些规定就专门事项制定国际私法的规则,并包括或将包括在欧洲共同体各组织的法规中或为了执行这些法规而协调的国内法中。
  第二十一条 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本公约应不妨碍由本公约缔约国或欧洲共同体成为或即将成为其成员国的国际公约的适用。
  第二十二条 保留
  (一)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时,有保留不适用下列各条的权利:(甲)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乙)第十条第一款(戊)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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