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外国法,不论其是否同时选择了外国法庭,如果在选择时一切与当时情况有关的其他因素都仅仅与一个国家有联系,这个事实不应影响该国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四)双方当事人对于选择适用法律是否同意、有无效力,应依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决定。
第四条 对于没有规定法律选择的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在当事人未根据第三条对合同适用的法律作有效选择时,该合同应适用与它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如合同的可分离部分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该部分合同作为例外,可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二)除另依第五款的规定,当合同特定履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惯常居所地的国家,或者当事人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时,其中心管理机构所在地国家应推定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但是,如当事人是在从事贸易或职业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主要营业地所在国,或者如根据合同的规定,合同将要在主要营业地所在国以外的另一国营业地履行,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另一营业地所在国。
(三)尽管有第二款的规定,但如合同是关于不动产事项,则应推定不动产所在地国家为该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四)关于第二款的推定应不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如果在订立这种合同时,承运人设有主要营业地的国家,同时也是装货地或卸货地或发货人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时,则应推定该国是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在适用本款时,单程租船合同和其他以货物运输为主要目的合同应按货物运输合同处理。
(五)如果不能确定为特定履行,则不适用第二款。如果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不适用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推定。
第五条 某些消费者合同
(一)本条适用于以向某人(消费者)提供在其行业或专业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合同,或者为了该项目的提供信贷的合同。
(二)尽管有第三条的规定,但由双方当事人所作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他提供的保护:如果在该国,在订立合同前曾经对他发出专门的邀请或者登过广告,而且他在该国,为了订立合同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时;或者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该国接受了消费者定货单时;或者如果合同是关于货物销售的,而消费者是从该国来到另一国并在该地送出其定货单的,但消费者此项旅程是由卖方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货物的目的而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