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
(1980年6月19日于罗马
生效日期1980年6月19日)
序言
缔结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各缔约方
渴望将共同体内已经进行的在国际私法方面,特别在管辖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法律统一工作继续进行
意欲就有关合同债务适用的法律统一规则
兹决定缔结本公约。为此,特由各成员国(各成员国国名略)指派的全权代表签署本公约。
第一编 公约的范围
第一条 公约的范围
(一)本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有关合同债务的法律选择。
(二)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甲)自然人的地位或行为能力问题,但不得妨碍本公约第十一条的适用;(乙)关于下列的合同债务:遗嘱和继承;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由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丙)由汇票、支票、本票和其他流通票据产生的债务;(丁)仲裁协议和选择法院的协议;(戊)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公司和其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设立,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或歇业清理,以及作为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职员和成员对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债务的个人责任;(己)关于代理人是否能使其委托人对第三人负责,或者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机构是否能使该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对第三人负责的问题;(庚)关于信托的设立及授产人与继受财产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辛)证据和程序,但不得妨碍本公约第十四条的适用。
(三)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承保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领土内风险的保险合同。为了决定风险是否在这些领土之内时,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
(四)前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
第二条 关于适用非缔约国的法律凡本公约指定适用的法律,不论该法律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适用。
第二编 各项统一规则
第三条 选择的自由
(一)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此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由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表明。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全部合同或仅适用于部分合同的法律。
(二)双方当事人得在任何时候都可约定使该合同适用一个并非原先适用于它的法律,无论原先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根据本条,还是本公约其他条款选择的结果。但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对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有任何变动,都不应影响第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