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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销售合同。
  (3)作为根据本条第(2)款所作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这项声明从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即具有与根据第(1)款所作声明同等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
  第五条 删除第三十七条,代以下列条文:
  “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并载有与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有关的条款的任何国际协定,但以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均在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内为限。”
  第六条 在第四十条第(1)款末增列以下条文:
  “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作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最后条款
  第七条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议定书保管人。
  第八条
  (1)本议定书将开放给所有国家加入。
  (2)任何非《1974年时效公约》缔约国加入本议定书,具有加入经本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的效力,但以不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为限。
  (3)加入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九条
  (1)本议定书于第二件加入书存放之日起第六个月第一天生效,但:
  (一)《1974年时效公约》本身在该日必须已经生效;以及
  (二)《1980年合同公约》也必须已经生效。
  如果这两项公约在该天并不是都已生效,本议定书应于这两项公约都已生效的第一天生效。
  (2)对于在第二件加入书存放后才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本议定书于该国存放其加入书后第六个月第一天起时该国生效,但以本议定书在该天已生效为条件。如果在该天本议定仍未生效,则本议定书应在它本身生效之时对该国生效。
  第十条 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批准或加入《1974年时效公约》的国家,其批准或加入应亦构成加入本议定书,如果该国如此通知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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