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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对已经订立或可能订立含有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条款的公约,无优先效力,但以卖方和买方在此种公约缔约国内有营业所为条件。
  第三十八条
  (1)、缔约国如已参加一个现行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可在存交本公约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声明它仅对该现行公约所规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本公约。
  (2)、此种声明应在联合国主持下缔订的新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发生效力满十二个月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失效。
  第三十九条 除依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的保留外,不得再作任何其他保留。
  第四十条
  (1)、依本公约所作的声明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并应与本公约对有关的国家生效时生效,但在公约生效后所作的声明不在此限。公约生效后所作的声明的生效日期应为联合国秘书长收到该项声明之日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
  (2)、依本公约作出声明的国家得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其声明。此种撤回应在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如果是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所作的声明,其撤回自生效之日起,也使另一国家根据该条新作的相应声明无效。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在1975年12月31日以前,听由所有国家在联合国总部签署。
  第四十二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四十三条 本公约听由任何国家加入。加入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四十四条
  (1)、本公约应在第十个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2)、对于在第十个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在各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四十五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声明退出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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