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时效期间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1)、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时效期间不能由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声明或协议加以变更或影响。
(2)、债务人在时效期间持续中,得随时向债权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该期间。此项声明可以续展。
(3)、本条各款不影响货物销售合同中规定仲裁程序应在比本公约所规定者更短的时效期间内开始进行的条款的效力。但以该项条款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为有效者为限。
时效期间的一般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不问本公约的规定如何,时效期间无论如何都应依本公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开始起算之日起十年内届满。
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第二十四条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时效期间的届满,只能根据该法律程序一方的请求,才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
(1)、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者外,任何请求权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开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均不得予以承认或执行。
(2)、尽管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一方仍得凭藉其请求权进行抗辩或用以抵销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权,但在后一情况下,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行:
(一)双方的请求权涉及同一合同或在同一交易中订立的数个合同;或
(二)这些请求权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前随时都可以抵销。
第二十六条 债务人如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偿还他的债务,即使他在偿还时不知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也决不因此就有权请求收回。
第二十七条 主债务的时效期间的届满,对该债务利息的付给义务具有同等效力。
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二十八条
(1)、时效期间的计算,应在与该期间起算之日的对应日期终结时届满。如无此种对应日期,该期间应在时效期间的最后一个月的最末一日终结时属满。
(2)、时效期间应依照进行法律程序地点的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