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以前批准或接受一个或几个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冲突法公约的国家,可在向荷兰政府送交对本公约的批准、接受书时声明:在受先前公约之一约束的情况下,只有先前那个公约本身要求适用合同成立统一法时,它才适用。
  (2)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国家,应该把声明中涉及的一个或几个公约通知荷兰政府。
  第5条 凡根据第1条第(1)、(2)款,第2、3、4、5条提出声明的国家,可以用通知荷兰政府的方式,在任何时候撤回它的声明。这个撤回的声明,在荷兰政府接到通知3个月后生效。根据第2条第(1)款声明的场合下,从撤回生效之日起,另一个国家所提出的任何对等的声明不生效力。
  第6条
  (1)本公约将继续为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会议参加国开放签字,直到1965年12月31日止。
  (2)本公约须经批准。
  (3)批准书应交存荷兰政府。
  第7条
  (1)本公约向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和它的任何专门机构开放,这些国家或机构可以加入本公约。
  (2)加入书应交存荷兰政府。
  第8条
  (1)本公约将于收到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6个月后生效。
  (2)对于已经交存了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才批准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将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第6个月后生效。
  第9条 在公约实施中,适用统一法和依统一法所发出的发盘,答复和接受,或公约在该国生效后的发盘,答复和接受,该国将适用于并入本国立法中的条款。
  第10条
  (1)缔约国可以通知荷兰政府退出本公约。
  (2)退出公约的通知将在荷兰政府接到该通知12个月后生效。
  第11条
  (1)任何国家可以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或其后任何时候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在国际关系方面由它负责的所有的或任何的领土单位。此项声明应在荷兰政府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如果在这一期限本公约尚未生效,则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
  (2)凡按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缔约国,在依据第10条退出本公约时,应使其所有的领土单位均退出本公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