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助,不应扩大到要求代缔约另一方逮捕人犯,或追征关税、国内税、规费、罚金或其他费用。
第三条 如缔约一方认为,请求给予的协助将侵犯该国的主权、安全或其他重大国家利益,或损害该国公私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它可以拒绝提供协助,或仅在一定条件或规定下给予协助。
第四条 如缔约一方海关总局请求给予的协助系该方海关总局本身,当另一方提出同样要求时,所不能提供者,该方海关总局应在其请求书中声明此点,提请注意。是否同意此项请求,应由被请求一方自行酌情决定。
第三章 关于协助的总则
第五条
1、按本公约规定提供或取得的任何情报,文件或其他密报:
甲、只应用于本公约规定的目的,包括用于司法或行政诉讼。并受提供此项材料的海关总局规定条件的限制;且
乙、应得到与受助国在本国境内取得的同类情报,文件及其他密报所适用的机要和国家机密文件的同等保密待遇;
2、此项情报、文件或其他密报,只能在提供一方海关总局书面应允,并在该总局提出的限制和本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下,方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条
1、缔约各方按本公约规定的互通情报应在各方海关总局间直接进行。缔约各方海关总局应指定其机构或官员,负责联系,并应将各该机构或官员的名称、地址通知理事会秘书长,该秘书长应将此项机密情况提供给其他缔约各方。
2、被请求一方海关总局,应按其境内现行法规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满足此项请求并给予协助。
3、被请求一方海关总局,应尽速对此项请求给予答复。
第七条
1、按本公约规定,请求协助,通常应用书面方式提出,请求书中应包括所需的密报并附上可能有用的文件。
2、书面请求应用有关各方可接受的语文书写。必要时随请求书附去的所有文件,亦应译成相互间可接受的语文。
3、在任何情况下,缔约各方应接受用英文或法文写的协助请求书和附件,或另附英法文译本。
4、当情况特别紧急,未及具备书面的协助请求书时,被请求一方得要求出一书面确认。
第八条 所有按本公约规定为聘请专家和证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请求一方负担。缔约各方,为执行本公约所担负的任何其他费用,应放弃其偿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