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保证进行医疗指导的无线电或卫星通讯设备的最佳使用:
(a)所有适用本公约并装备无线电设备的船舶,均应备有完备的能获得医疗指导的 无线电台表;
(b)所有适用本公约并装备卫星通讯系统的船舶,均应备有完备的能获得医疗指导的岸上地面站表;
(c)这种表格要不断更新,并由船上负责通讯任务的人员保管。
4.对需要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医疗指导的海员,应教会他们使用船舶医疗指南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最新版“国际信号规则”医疗部分,以使他们明了提供指导的医生所需资料的类型以及得到的指导意见。
5.主管机关应保证根据本条提供医疗指导的医生接受充分培训并了解船上条件。
第八条
1.所有适用本公约且载有100名或以上船员并通常从事持续3天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应配备一名医生作为船员负责提供医疗。
2.考虑到诸如航行时间、性质和条件以及船上船员数量等因素,本国法律或法规应决定其他哪些船舶也应配备一名医生作为船员。
第九条
1.所有适用本公约且未配备医生的船舶,应作为船员配备一名或几名专职人员,其经常性任务的一部分为负责提供医疗和管理药品。
2.非医生而在船上负责医疗的人员应合乎要求地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医疗技术理论与实践培训课程,此类课程应包括:
(a)对总吨位不足1,600吨且一般能在8小时内到达具备合格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港口的船舶进行的基础培训,此种培训使这些人员能在船上发生容易发生的事故和疾病的情况下采取及时有效行动,并借助无线电或卫星通讯使用医疗指导;
(b)对所有其他船舶进行的更高级的医疗培训,包括如可行在医院急救或伤亡部门进行实际培训,以及诸如静脉医疗这类救生技术培训,这些培训使有关人员能有效参与向海上船舶提供医疗援助的协调活动,并能在病号或伤员可能继续留在船上期间,向他们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如属可能,此种训练应由对与海运业有关的医疗问题和环境具有丰富知识和透彻了解,包括具有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医疗指导服务专门知识的医生监督进行。
3.本条提到的课程应以下列内容为基础: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最新版“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危险品事故医疗急救指南”、“文件指南——国际海事培训指南”、“国际信号规则”的医疗部分以及类似的国内指南。
4.本条第二款提及的人员及主管机关可能要求的其他海员,应每隔5年左右参加进修课程,以使其保持和增加知识与技能,与新的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