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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

  3.减轻在国外培训的人员回国后所遇到的困难,
  考虑到促进终身教育、实现教育民主化以及制定和实施一项适应结构、经济、技术和社会变革并且适合于各国文化背景的教育政策等原则,希望保证学历、证书、文凭和学位得到尽可能广泛的承认,
  决心用缔结一项公约的办法来支持和组织它们今后在此领域中的合作,这项公约将成为一个起点,以便通过现有的或为此目的而设立的国家、双边、分地区和多边的机构开展步调一致的有力行动,
  铭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确定的最终目标是,“准备一项关于承认世界各国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和证书并使之有效的国际公约”,
  特协议如下:

Ⅰ.定义

  第一条
  1.为本公约之目的,“承认”是指某一缔约国主管当局接受外国的高等教育证书、文凭或学位并授予其持有者享有它认为相当于该外国证书、文凭或学位的本国证书、文凭或学位持有者的权利。根据这种承认的适用范围,该权利可包括继续学习或从事某项职业,或同时进行这两种活动。
  (a)为了使有关人员进行或继续进行更高一级的学习而承认其证书、文凭或学位,将使他同有关缔约国颁发的类似证书、文凭或学位的持有者一样,有资格进入设在任何缔约国领土上的高等教育的研究机构。这种承认并不免除外国证书、文凭或学位持有者的如下义务,即遵守给予这种承认的国家内有关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所可能要求的、与持有文凭或学位无关的其它条件。
  (b)为了使有关人员从事某种职业而承认其外国证书、文凭或学位,是承认他已受到从事此项职业所必要的技术培训。这一承认并不免除他的如下义务,遵守有关缔约国政府或职业当局可能规定的、从事该项职业具备的其它条件。
  (c)但是,承认证书、文凭或学位并不使其持有者在另一缔约国享有超过他在颁发国所应享有的权利。
  2.为本公约之目的:
  (a)“中等教育”一词系指小学或初等教育之后的任何一种学习阶段,其目的可包括学生为进入高等教育进行准备的学习阶段;
  (b)“高等教育”一词系指中学水平之上的一切教学、培训或研究。
  3.为本公约之目的,“局部学习”一词系指虽不构成完整的学习或培训阶段,但对获得知识或技能却可显著予以补充。

Ⅱ.目标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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