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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
 (1983年12月16日订于曼谷)


  本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各缔约国,
  根据它们欲增进其地理和历史构成之联系的共同愿望,
  忆及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申明“本组织之宗旨在于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认识到有必要加强其文化交流,以促进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所有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的发展,并增进该地区的和平,
  特别希望加强和扩大合作,以便使它们的潜力得到最佳利用,从而促进知识进步,不断改善高等教育质量,并深信,在上述合作范围内,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从而便于大学生和专家的流动,是加速本地区发展(这一发展要求培养和充分使用更多的科学技术人材和专家)的必要条件之一,
  深信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现有的多种多样的文化和高等教育体制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切望其人民能够充分享用这一文化资源,并向每一缔约国的国民,特别是学生、教师、研究人员和专业人员提供接触其它缔约国教育资源的便利,准许他们在对其它国家的本国法律给予应有尊重的条件下在其高等院校中继续深造和研究,
  还承认,本地区在教育传统和教育制度、职业传统和职业要求以及宪法、立法和行政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多样性,
  还忆及,许多缔约国已就文凭的同等和相互承认问题签订双边的或分地区性的协定,但仍期望在双边或分地区一级作出努力并加强此种努力之后,能将它们的合作扩大到整个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考虑到由于课程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在不同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高等院校的文凭或学位之间确立严格等值概念上的同等性不一定总是可行的,并考虑到,为了准许学生进入高一阶段的学习,应采取承认学历的办法,这种办法,出于社会流动和国际流动的利益,允许根据文凭或学位所证明的学识以及有关当局认为足以证明其能力的任何其它经历,来判定其所达到的能力水平,
  考虑到,所有缔约国承认在其中任何一国获得的学历、证书、文凭和学位的目的在于,促进人员的流动和思想、知识以及科技经验的交流,
  认为这种承认为以下各点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1.使各缔约国领土内的现有教育手段能够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得到尽可能有效的利用,
  2.保证教师、学生、研究工作者和专业人员能够进行范围更大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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