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1950年12月15日签于布鲁塞尔
1959年9月11日生效)
本公约签约各国政府,切望便利国际贸易。注意到对货物的数量限制不断被撤除,使关税成为国际贸易中日益重要的因素,切望简化国际关税谈判和便利各国贸易统计的相互对比,而这种统计的数据则一向是以海关税则中的商品分类为依据的。深信使海关商品税则分类采取共同准则将成为达到以上目标的重要步骤。充分考虑了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在布鲁塞尔为本专题所完成的工作,并认为在这方面取得成果的最好办法是缔约一项国际公约,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甲.“分类目录”指本公约附件中订明的税目、税号、各类项的注释和为实施税则分类目录作解释的总则;
乙.《设立理事会公约》指1950年12月15日以前在布鲁塞尔任由各国签署的《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
丙.“理事会”指本条乙项所指的海关合作理事会;
丁.“秘书长”指理事会秘书长。
第二条
甲.每一缔约方应按本分类目录编订其税则,对本目录可以酌情作必要的文字修饰,使本目录能作为该方的国内法规生效。并应自本公约对该方生效之日起执行按本目录编订的税则。
乙.每一缔约方保证在其海关税则中:
(1)不删除分类目标的任何税目,不增加任何新的税目,也不改变任何税号;
(2)对各类项的注释不作改动以免使本目录所订类项和税目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被曲解;
(3)将税则分类目录解释总则列入。
丙.本条规定不妨碍缔约国在其海关税则中将分类目录税目以下的商品细分为子目。
第三条
甲.理事会应监督本公约的执行,以保证其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
乙.为此,理事会应设立“分类目录委员会”,采用本公约的每一理事会成员国应有权派代表参加。
第四条
分类目录委员会应由理事会授权并遵照其指示,行使下列职权:
甲.著录和交流缔约各方在其海关税则中执行分类目录的情况;
乙.研究缔约各方为海关商品分类所订的制度和惯例,从而向理事会或缔约各方提出建议,以保证分类目录在解释和执行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