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理事会通过的程序,只要理事会从本组织的利益出发,鼓励全世界范围内在物资和服务项目供应方面的竞争,那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采用公开的国际招标:
(a)合同的估值不超过50,000美元,且此种合同的签订将不会由于采用了例外的作法而使承包人在日后影响理事会有效地执行上述购置政策。理事会可以在有关价格指数所反映的世界价格变化的范围内修改上述金额限制。
(b)为应付紧急情况所需的购置。
(c)只有一个能满足本组织所要求规格的供应来源,或者供应来源的数目受到很大限制,以致进行公开的国际招标既不可行,而所需费用和所花时间,又不符合本组织的最高利益,除非有一个以上的来源时,他们才能有机会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投标。
(d)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要求,就此要求进行公开的国际招标既不可行又不切合实际。
(e)为个人服务的购置。
第二十一条 发明和技术情报
(1)本组织或以本组织的名义用其经营费所进行的任何工作中,为了本组织和签字者本身的共同利益,本组织享有发明和情报方面的权利,但不得超越这种权利。在按合同进行工作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这些权利不得独享。
(2)为了实现本条(1)款之目的,本组织考虑到其原则和目标,以及普遍接受的工业惯例,对于重大的研究、探索和发展工作,应保证使自己:
(a)有权免费获得这些工作中的全部发明和技术情报。
(b)有权向缔约国和签字者及任一缔约国所管辖下的其他人透露和已经透露引种发明和技术情报,以及免费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和与此空间段有联系工作的陆上和船上地球站使用、批准和已批准缔约国及签字者及此种其他人免费使用这种发明和技术情报。
(3)在按合同进行工作的情况下产生的发明和技术情报的所有权,应归合同承包者所有。
(4)本组织也应保证使自己有权在公平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下,使用和已使用已在以本组织的名义但不包括第(2)款内完成的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过的发明和技术情报,但此种权利仅限于按本组织投资合同对已实际交付的产品进行必要的再生产和改进以及参加此种工作的人员使用。
(5)在个别情况下,理事会可批准背离第(2)(b)项和第(4)款中所规定的方针,因为在谈判过程中,事实向理事会表明,如果不背离这些方针将有损于本组织的利益。
(6)在个别场合,如遇特殊情况,理事会也可以批准背离第(3)款中所述的政策,但需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a)当事实向理事会表明,不背离该项方针将会损害本组织的利益。
(b)当理事会肯定本组织能够确保专利在任一国家中受到保护。
(c)如果在所要求的时间内,承包人不能或不愿意保证这种专利受到保护的情况下。
(7)对于本组织不是按第(2)款的规定而另行获得的发明和技术情报的权利,本组织在其权限范围内,应根据要求:
(a)向任何缔约国或签字者透露此种发明和技术情报,但缔约国或签字者必须偿还本组织为行使此种透露权所支付的或所要支付的款项。
(b)使任何缔约国或签字者有权向任一缔约国管辖下的其他人透露并使用、批准其他人使用此种发明和技术情报:
(i)如用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或与之在操作上有关联的岸站和船站,免予收费。
(ii)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在签字者或任何缔约国管辖下的其他人同本组织或发明和技术情报的所有人或对此具有产权的其他被批准的实体或个人之间所确定的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偿还本组织就行使这种权利所支付的或所需的款项。
(8)本组织有权透露和使用的所有发明和技术情报的透露和使用及其透露和使用的条款和条件,对所有签字者和在缔约国管辖下的其他人应一视同仁。
(9)如果需要,本条不妨碍本组织与他人,按照关于透露技术情报的国内法律和规定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