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制定陆上、船上和海上环境中建筑物上的地球站接入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标准和批准程序,以及验证和监测接入和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地球站的运行标准和批准程序。对于船上地球站的定型标准应十分详细,以便供各国颁发电台执照的当局,按其旨意使用。
(d)按第十二条第(1)款(c)项向大会提出建议。
(e)向大会提出包括财务事项在内的有关本组织活动的定期报告。
(f)制定符合本公约和《业务协定》的购置程序、规则和合同条款,并批准购置合同。
(g)制定财务政策、批准财务规则、年度预算和年度财务报告,定期确定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使用收取费并决定所有其他有关财务事项,包括与本公约和《业务协定》相一致的投资股份及资本的最高额。
(h)确定与经理事会认可的代表船东、海运界人士和其他海上通信用户机构进行经常性协商的安排。
(i)在本组织是仲裁的一方时,指定一名仲裁人。
(j)行使本公约和《业务协定》中其它各条款规定的其它职能或为达到本组织宗旨的任何其他适当的职能。
第十六条 执行局
(1)总干事应由理事会从缔约国或经缔约国从签字者提出的候选人中选出,但必须经缔约国认可。文件保存人应将该项任命立即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在发出通知后的60天内,有1/3以上的缔约国将他们对该项任命的反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文件保存人,否则该项任命就被确认。总干事在接收任命后等待确认时,可以行使其职能。
(2)总干事任期为六年。但是,理事会可以根据其职权提前免去总干事的职务。理事会应向大会报告此种免职的原因。
(3)总干事应是本组织的主要执行人和法律代表,并应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对理事会负责。
(4)执行局的机构、职员级别、雇员和工作人员以及顾问和其他咨询人员的标准条件应经理事会批准。
(5)总干事应选定执行局的成员。直接向总干事负责的高级职员的任命,应经理事会批准。
(6)在任命总干事和执行局的其他人员时,应首先考虑到必须确保道德、能力和效率的最高标准。
第十七条 会议代表权
凡按本公约或《业务协定》的规定而有资格出席和/或参加本组织的会议的所有缔约国和签字者,不论会议在何处举行,均有权出席和/或参加本组织主持下的这些会议以及其它任何会议。和任何会议东道国共同所作的安排,应符合上述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议费用
(1)每一缔约国和签字者均应各自支付自己出席本组织会议的费用。
(2)本组织的会议费用,应作为本组织的行政管理费用开支。但是,本组织的会议不得在本组织总部以外举行,除非预期的东道主同意支付由此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使用费的确定
(1)理事会应具体规定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各种使用的计算单位并确定其使用费。这些使用费应使本组织获得足够收入,以补偿其经营、维护和管理费用,为理事会提供其认为必要的经营基金,偿还签字者的投资,以及根据《业务协定》支付资本的使用报酬金。
(2)每种使用费的费率,应对所有签字者一视同仁。
(3)对于根据第七条批准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签字者以外的实体,理事会可以制定不同于对签字者所确定的使用费率。每一类使用费的费率,应对所有实体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购置
(1)理事会的购置政策,应从本组织的利益出发,鼓励物资和服务项目供应方面的世界范围的竞争。为此。
(a)本组织所需要的物资和服务项目的购置,不管是购买或租用,应实行公开的国际招标、签订合同。
(b)应与那些能够把质量、价格和最有利的交货时间三者最好地结合起来的投标者签订合同。
(c)如果出现在质量、价格和最有利的交货时间上可以进行比较的投标者时,理事会应根据上述规定的购置政策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