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应考虑到理事会的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组成
(1)理事会由下列22个签字者的代表组成。
(a)18个在本组织内具有最高投资股份的签字者或签字者集团的代表,签字者集团由不能单独出代表但同意以一个集团形式联合出代表的签字者组成。如果某个签字者集团和某个签字者具有相同投资股份,则后者有优先权。如果由于两个或更多的签字者具有同等的投资股份而使理事会的代表超过22个,则这些签字者均应无例外地成为代表。
(b)另外4个代表应从那些在理事会中没有代表权的签字者中,不管他们的投资股份多少,由大会选举产生,以保证地理区域公平分配代表权的原则得到重视并充分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任何被当选为地区代表的签字者,应代表同意并不能以别种方式在理事会上代表的该地区内的每一签字者。选举结果应自选举后的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起生效,有效期直至大会的下一次例会为止。
(2)理事会代表数的缺额,在补缺之前,不应影响理事会的职能。
第十四条 理事会--程序
(1)理事会为有效地执行其职能,应经常开会,且每年不得少于三次。
(2)理事会应尽量一致地作出决定。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按下述方式作出决定。实质性问题的决定,应由理事会中参加表决的所有签字者和签字者集团投票总数的2/3以上多数的代表通过。程序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和参加投票代表的简单多数通过,每一代表有一票。某一具体问题是属于程序性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的争议,应由理事会主席决定。主席的决定,可被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的2/3多数否决,每一代表有一票。理事会对于选举其工作人员可采取不同的表决程序。
(3)(a)每个代表应具有与其投资股份或所代表的投资股份相等的表决权。但是,除(b)(iv)项的规定外,任何代表的表决权,不得以一个签字者的名义而超过本组织总表决权的25%。
(b)虽然有《业务协定》第五条第(9)、(10)和(12)款的规定,但是:
(i)如果参加理事会的一个签字者,按其投资股份的投票权超过本组织总表决权的25%,它可以将其超过25%的投资股份的任一部分或全部让给其他签字者。
(ii)其它签字者可将其准备接受这种超过投资股份的任一部分或全部,通知本组织。如果通知本组织的总额不超过现有可供分配的总额,则可供分配的部分应由理事会分配给提出通知的各签字者。如果通知的总额超过现有可供分配的总额,则可供分配总额应由理事会按提出通知的各签字者之间的协议进行分配,或在达不成协议时,按通知数额的比例分配。
(iii)这种分配应由理事会在其根据《业务协定》第五条的规定来确定投资股份时进行。这种分配不应使任一签字者的投资股份增加到总投资股份的25%以上。
(iv)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在签字者的投资股份超过25%的部分未被分配的情况下,该签字者代表的表决权可以超过25%。
(c)在签字者决定不将它的超额投资股份转让给其他签字者的情况下,该签字者超过25%的那部分表决权应被均等地分配给理事会的所有其他代表。
(4)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拥有全体签字者和签字者集团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的理事会多数代表所组成。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能
理事会在充分尊重大会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下,有责任以符合本公约和《业务协定》的最经济、最有成效的方式,为实现本组织的宗旨提供所必须的空间段。为尽到这种责任,理事会应有权履行所有适当的职能,包括:
(a)确定海事卫星通信的要求,并为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空间段的设计、研制、建造、安装、购置和租用、经营、保养和使用,以及为满足这些要求获取任何必要的发射服务而制定政策、计划、规划、程序和措施。
(b)通过和贯彻总干事根据要求在最有利于本组织的任何情况下而订立的有关技术和经营职能合同的管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