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个企业在各地区的经营效果与销售额及其各主要经营部门的销售额;
(四)整个企业在各地区以及在各主要经营部门(在实际情况下)的重大的新投资;
(五)一份整个企业取得基金的来源及其去向的报告书;
(六)每个地区雇佣从业人员的平均数;
(七)整个企业研究与发展费用;
(八)各个集团内部定价方面所遵循的方针;
(九)在编制已出版的资料时所用的会计方法,包括综合时的会计方法。
竞争
企业应在遵守其营业地所属的各个国家制定的官方竞争条件与政策的同时
第一条
克制由于滥用市场势力的支配地位,通过下列手段给相应市场的竞争带来有害影响的行为;
(一)反竞争性的获利;
(二)对竞争者的掠夺行为;
(三)不合理的拒绝买卖;
(四)反竞争性的滥用工业产权;
(五)歧视性的(即不合理的差别性的)定价,并在附属企业之间进行这类定价交易作为在企业之外给竞争造成不利影响的手段。
第二条
在符合法律、商业规定、专业化要求及适当的商业惯例的情况下,允许购买人、销售人及许可证持有人自由转让、出口、购置与扩大其经营的业务。
第三条
制止参予或有意地加强国际和本国卡特尔的限制性活动及限制性协定--亦即从反面影响和排除竞争,并且根据本国及国际适用法规通常或特别情况下都不被人们接受的国际和本国卡特尔的限制性活动或限制性协定。
第四条
随时同那些因竞争问题或调查而直接受到影响的国家主管当局协商与合作(包括提供情报)。提供情报应不违反一般适用于这个领域的保障规定。
财政
在处理企业活动的财务业务与商业业务时,特别是在处理外国流通资产与负债时,应当考虑所在国的有关国际收支平衡与信用政策所制定的目标。
征税
企业应当:
第一条
根据所在国税务当局的要求,依照该国国家法的保护措施与有关程序,提供为正确估定对有关企业经营征税所必需的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