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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的宣言

  基于上述考虑,并已知各成员国将负起平等对待各种企业的责任,履行其作为契约当事人所已承担的义务,并遵守国际法与国际协定,各成员国现为多国企业规定指导方针如下:

                 总政策

  多国企业应当:
  (一)对其经营活动所在的成员国业已制订的总政策予以充分重视;
  (二)特别是对该类国家关于经济与社会进步的目标和优先注意的项目予以适当的考虑,其中包括工业与地区发展,环境保护、创造就业机会、鼓励革新及转让技术;
  (三)在遵循关于情报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各企业向所属各单位提供后者所在的成员国当局为了了解这些单位的活动而向这些单位要求提供的情报,在此情况下,企业应考虑保持合法的业务机密;
  (四)赞助与地方当局及地方商业利益的密切合作;
  (五)允许所属各单位自主地开展活动,并且在国内外市场利用其竞争优势,但以无损于专门化的需要及正当的商业行为为限;
  (六)各企业在开展业务的国家中为重要职位选派负责人员时应重视个人的才能和资历,不因国籍而加歧视,在这方面须服从国家的特殊要求;
  (七)不得向公务人员或担任公职的人员直接或间接行贿和提供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亦不得听人教唆而有以上行为;
  (八)除法律允许外,不得向公职候选人、各政党以及其他政治组织捐献财物;
  (九)避免与地方政治活动发生不正当的牵连。

                情报的发表

  企业在适当考虑了它的业务的性质和经济活动的范围,考虑了商业秘密的要求,并考虑了生产成本之后,应当以适合于增进公众了解的形式,就整个企业的组织结构、活动、方针公布足够的情报资料,用以补充企业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所要求必须发表的资料。为此,这些企业应在合情合理的时限内,定期地,至少按年份地公开发表财政情况和其他涉及整个企业的有关情报,其中特别应当包括:
  (一)企业的组织机构,母公司的名称及所在地,主要的分公司,母公司在这些子公司中直接与间接所有权的百分率(包括它们之间所持的股份);
  (二)母公司及主要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地理区域;(注:就公布情报的指导方针的目的而言,“地区”这一术语指的是国家集团或个别国家,即由每个企业自己认为合适的特定环境内的国家集团或个别国家。对于所有企业而言,不存在一个单一的一概适用的归类的方法。但是,一个企业所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在单个国家或单个地区开展业务经营的重要性及其竞争效果,地理的接近,经济的亲缘,商业环境与自然条件的近似性,在各不同国家中企业经营的相互往来的规模大小与程度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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