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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鉴于全部宪章之规定并计及联合国各主管机关关于各项原则之内容所通过各有关决议案之作用,
  鉴于逐渐发展与编纂下列原则:
  (a)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b)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c)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d)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e)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f)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g)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以确保其在国际社会上更有效之实施,将促进联合国宗旨之实现,
  业已审议关于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
  一、兹郑重宣布下列原则: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
         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
        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此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暂时性质。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以上各项不应解释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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