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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公约》(1955年)

  每一缔约国可以公共政策为由排除本公约确定的法律的适用。
  第七条
  各缔约国同意将本公约第一至六条的规定纳入其各自国家的国内法。
  第八条
  本公约向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设有代表的国家开放签字。
  本公约应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于荷兰外交部。
  应对每一批准书的交存进行记录,并应通过外交途径将核实无误的副本送交每一签字国。
  第九条
  本公约应在第五件批准书依照第八条第二段的规定交存后的第六十天生效。
  对于此后批准本公约的各签字国,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之日后的第六十天生效。
  第十条
  本公约适用于各缔约国本国的领土,毋需其它程序。
  如果某一缔约国希望本公约适用于它的一切其他领土,或它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其他领土,则该缔约国应以文件形式将此意愿做出通知,该通知书交存于荷兰外交部。荷兰外交部应通过外交途径将核实无误的副本分送每一缔约国。本公约于交存上述通知书之日后的第六十天对所述领土生效。
  不言而喻,本条第二段规定的通知应于本公约按第九条第一段规定生效后方始生效。
  第十一条
  任何在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未设代表的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愿意加入的国家应以文件形式将其意愿做出通知,该通知书应交存于荷兰外交部。荷兰外交部应通过外交途径将核实无误的副本分送每一缔约国。本公约应于交存加入书之日后的第六十天对该加入国生效。
  不言而喻,本公约按第九条第一段的规定生效后方可交存加入书。
  第十二条
  本公约有效期为五年,自第九条第一段规定的日期起算。对此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有效期亦从该日始。
  本公约以默示协议每五年为一期自动展期,除非宣布废止。
  废止通知必须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提交荷兰外交部。荷兰外交部应将此通知其他所有缔约国。
  废止可以限于按第七条第二段规定作出的通知中指明的领土或某些领土。
  废止仅对宣告废止的国家具有效力。本公约对其他缔约国继续有效。
  兹证明,下列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签字人已在本公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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