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1.合同无效即解除双方当事人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应受任何可能应负责的损害赔偿之约束。
2.如果一方已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合同,他可以要求归还他按合同已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被要求返还,则他们应同时返还。
第七十九条
1.如果买方不可能按他收到货物时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则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2.尽管如此,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a) 如果货物或部分货物由于缺陷已腐烂或变质,从而证明有理由使合同无效;
(b) 如果货物或部分货物的腐烂或变质是由于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检验所致;
(c) 如果部分货物在买方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之前,已为买方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d) 如果不可能归还货物或者不可能按收到货物时的货物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造成,或者并非由买方应负责的其他人的行为造成的;
(e) 如果货物的变质或改变是不重要的。
第八十条
如果买方因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他仍应保有本法赋予他的所有其他权利。
第八十一条
1.如果卖方有义务退还货款,他也应按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利率承担自支付之日起的货款利息。
2.买方有责任向卖方说明他已从货物或部分货物中取得的全部好处,如果情况是:
(a) 买方有义务归还货物或部分货物;或者
(b) 买方不可能归还货物或部分货物,然而合同已无效。
第四节 关于损害赔偿的补充规则
A.合同未被宣告无效的损害赔偿
第八十二条
如果合同未被宣告无效,一方当事人对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此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作为对违反合同的可能后果,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
第八十三条
如系拖延付款违约,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有权就拖欠的金额索取利息、利率等于其营业所,如果没有营业所,则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的官方贴现率另加百分之一。
B.合同被宣告无效时的损害赔偿
第八十四条
1.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有时价,损害赔偿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合同被宣告无效之日的时价之间的差额。
2.根据本条第1款计算赔偿金额时,予以考虑的时价应为交易发生所在地市场的现行价格,或者,如果没有此种时价或不宜采用此种时价,则为可以作为合理替代的某一市场的市场价格,但要对货物运输成本的差额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八十五条
如果买方已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以合理的方式重新售出货物,买方或卖方可以索取合同价格与购买替代货物所支付的价格或者重新售出货物获得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提及的损害赔偿可以增加由于违约所发生的任何合理开支,或者增加损失金额,包括利润损失。此种损失应为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按照他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作为对违反合同的可能后果,应该预见到的损失。
第八十七条
如果货物没有时价,损害赔偿应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同一基础上进行计算。
C.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
第八十八条
依赖于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减少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如果他没有采取此种措施,则违约方可以请求减少损害赔偿。
第八十九条
如系欺诈,损害赔偿应由适用销售合同的规则来确定,不属本法管辖。
第五节 费用
第九十条
交付货物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交货之后的全部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第六节 货物的保全
第九十一条
如果买方推迟接收货物或延迟支付货款,卖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在得到买方偿还其支付的合理费用之前,卖方有权保有货物。
第九十二条
1.在买方已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他打算拒收货物,他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管货物;在卖方偿还其支付的合理费用之前他有权保有货物。
2.如果发给买方的货物已在目的地交由买方处置,而且买方行使了拒收权,则买方有义务代表卖方占有货物,但要以无需支付货款,未带来不合理的不便或不合理的开支为条件。如果卖方或者被授权代表卖方负责货物的人也在该目的地,则本条款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