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卖方自己确定规格,他应将有关详细情况通知买方,并应规定一合理期限,买方可以在该期限内提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没有提出,则卖方确定的规格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八条
1.如因买方未接收所交货物或者确定规格致使合同无效,卖方应有权根据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卖方应有权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节 买方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买方为准备付款或担保付款,须按合同、惯例或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如承兑汇票,开立跟单信用证或者给予银行担保。
第七十条
1.如买方未履行的义务非属本章第一节、第二节所规定的义务,则卖方可以:
(a) 如此种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但他要立即宣告,并根据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或者,
(b) 在其他情况下,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卖方也可以要求买方履行其义务,除非合同无效。
第五章 卖方和买方义务的共同规定
第一节 交货和付款的同时履行
第七十一条
除第七十二条另有规定外,交货和付款应为对流条件。尽管如此,买方在有机会检查货物之前,无义务付款。
第七十二条
1.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而且交货是按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把货物移交给承运人进行的,卖方可以在收到货款之前或推迟发货,或在保留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处置权的条件下着手发货。在后一情况下,卖方可以要求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不被移交,除非买方支付货款。但是,买方只有在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后才有义务支付货款。
2.尽管如此,如合同规定见单付款,则买方无权以其尚无机会检验货物为由拒绝付款。
第七十三条
1.在合同订立之后,无论何时如一方的经济形势看起来变得如此困难,以致另一方有充分理由担心他将不履行义务的实质部分则该另一方可以终止履行其义务。
2.如果在本条第1款所述的买方的经济形势变得明显化之前。卖方已经发货,卖方可以阻止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3.如果第三人对货物提出了请求权,且该第三人是使其有权取得货物的单据的合法持有人,则卖方无权阻止移交货物,除非单据含有单据转让效力的保留条款,或者,卖方能够证明单据持有人在取得单据时故意进行损害卖方的行为。
第二节 免责
第七十四条
1.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其义务之一的情况下,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是归因于某些情况则他对此种不履行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对这些情况根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向,该当事人无义务考虑到或者避免或克服它们;如果各方当事人的这种意向无明确表示,则应考虑到通情达理之人在同样情况下,要表示的意向。
2.如果导致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仅对履行构成暂时障碍,违约方仍可永久地被解除义务,如果由于推迟,在对一项义务履行的量,相当不同于该合同预期的履行方面,履行会发生根本变化。
3.本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不应排除本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剥夺另一方根据本法的规定所享有的关于降低价格的权利,除非使第一方有权免除责任的情况是因另一方的行为造成的,或应由该另一方负责的某些人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节 关于合同无效的补充规则
A.无效的其他原因
第七十五条
1.如系分批交货合同,如果由于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有充分理由担心不履行今后的各批货物,则该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但他要立即宣告。
2.买方也可以对于今后交货的合同或者已交付货物的合同,或者二者宣告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赖的,这类交货对买方来说可能是无价值的,但他要立即宣告。
第七十六条
如果在规定的履行日期之前,情况已清楚地表明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第七十七条
如果根据第七十五条或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已被宣告无效,则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可以按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B.无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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