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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年)

  3.如果卖方未能满足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的要求,并导致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依照第八十四条至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买方不宣告合同无效,或者不存在根本违约,买方有权依照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4.如果在买方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人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权时起的一段合理期限内,没有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则他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赋予买方的权利,不包括基于卖方未履行移交货物财产权义务,或者货物受第三人权利或请求制约的事实所具有的所有其他救济。
  第四节 卖方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四条
  1.如果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发货,他应根据通常的做法和通常的条件,订立将货物运至规定的地点所需的合同。
  2.如卖方无合同义务对货物运输进行保险,他应根据买方的请求,向买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买方能够进行此种保险。
  第五十五条
  1.如果卖方未履行第二十条至五十三条规定以外的义务,买方可以:
  (a) 如此种违约构成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但条件是他立即宣告合同无效,并按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或者
  (b)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依照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其义务,除非合同无效。
  第四章 买方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买方应按合同及本法的要求支付货物的价款并提取交付的货物。
  第一节 支付货款
  A.价格的确定
  第五十七条
  如果合同已经订立,但未订明价格,或未订有确定价格的条款,则买方有义务按订立合同之时卖方一般索要的价格付款。
  第五十八条
  在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疑问,应按净重确定价格。
  B.付款的地点和日期
  第五十九条
  1.买方应在卖方的营业所向卖方支付货款;或者,如果卖方没有营业所,则在其惯常居住地支付;或者,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付款,则在移交发生地支付。
  2.如果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卖方营业所或惯常居住地变化而造成支付增加,此种增加应由卖方负担。
  第六十条
  如果当事人已商定货款的支付日期,或者此种日期是按惯例确定的,买方无需履行其他任何手续,应在该日期付款。
  C.对不付款的救济
  第六十一条
  1.如买方未按合同和本法规定付款,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履行其义务。
  2.如果卖方转售货物符合惯例,具有合理的可能性,则卖方无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在此种情况下,在履行转售货物时,合同即为事实上的无效。
  第六十二条
  1.如未在规定的日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付款,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卖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将其决定通知买方,否则,合同即为事实上的无效。
  2.如未按规定的日期付款不构成根本违约,卖方可以给予买方一段合理长的额外时间。如在这段额外期限届满时买方仍未付款,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付款,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他要立即这样做。
  第六十三条
  1.如因未支付货款而导致合同无效,卖方应有权根据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如果合同未被宣告无效,卖方应有权根据第八十二条和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十四条
  在任何情况下,买方都无权向法院或仲裁庭请求,给予其付款宽限期。
  第二节 接收交付的货物
  第六十五条
  接收交付的货物系指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卖方能够移交货物,并指买方实际接收货物。
  第六十六条
  1.如果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接收交付的货物而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使卖方有充分理由担心买方将不支付货款,则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接收交付的货物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卖方可以给予买方一段合理长的额外时间。如买方在这段期限届满时仍未接收交付的货物,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他必须立即这样做。
  第六十七条
  1.如果合同为买方保留了以后确定货物的形状、尺寸或其他特征(按规格销售)的权利,而买方未在商定的明示或默示的日期确定此种规格,或者未在收到卖方请求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确定此种规格,则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他要立即宣告,或者根据迄今他已知的买方的要求,自行确定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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