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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年)

  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有关不符的事实,而且他未披露这些事实,则他无权依赖于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C.对不相符合的救济
  第四十一条
  1.如果买方就货物与合同不符已向卖方发出适当的通知,买方可按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a)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b)宣告合同无效;
  (c)降价。
  2.买方还可以按第八十二条或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二条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a)如果销售的货物系卖方生产或待制造的货物,通过补救货物缺陷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条件是卖方能够补救缺陷;
  (b)如所售货物系特定货物,通过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或缺漏部分的方式履行合同;
  (c)如所售货物系非特定货物,通过交付与合同相符的其他货物,或交付缺漏部分或数量的货物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购买替代货物应符合惯例并是合理可能的。
  2.如果买方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卖方对合同的履行,他应保留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并且未在规定日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如果买方在向卖方发出货物不符的通知之后,或者在第四十二条第2款适用的情况下,在该款提及的期限届满之后,没有立即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则他丧失此种权利。
  第四十四条
  1.对第四十三条未作规定的情况,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之后,应保留其权利,以交付货物的漏缺部分或数量,或者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货物,或者对已移交货物的缺陷进行补救,但此种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2.然而,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期间的额外期限,使卖方进一步交付或者补救缺陷。如果在该额外期限届满时,卖方没有交货或者补救缺陷,买方可以在要求履行合同或按第四十六条规定降低价格之间进行选择,或者宣告合同无效,但他必须立即宣告。
  第四十五条
  1.如果卖方仅移交了货物的一部分,或者移交的货物数量不足,或者移交的货物仅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对于漏缺的或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或数量,应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买方只有在全部未履行交付以及不符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才可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十六条
  在买方既未获得卖方履行合同、也未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以按照因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致使货物的价值比合同订立时的减少比例,减少价格。
  第四十七条
  如果卖方向买方提供的非特定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或接受超过的数量。如果买方拒收超过的数量,则卖方仅按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如果买方接受了部分或全部超过的数量,他应按合同价格支付货款。
  第四十八条
  买方可行使第四十三至四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如果尚未交付的货物不会符合合同的规定是清楚的。
  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按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出通知起一年期满时,即丧失基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除非由于卖方的欺诈而使买方未能行使其权利。
  2.期限期满后,买方不再享有基于货物不符的权利,即使是在诉讼中进行抗辩。然而,如果买方尚未支付货款,而且按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立即发出了适当的通知,他可以提出降价或损害赔偿的请求作为对支付价款的请求的抗辩。
  第二节 移交单据
  第五十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向买方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应按合同或者惯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
  第五十一条
  如果卖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第五十条规定的单据,或者移交的单据与他有义务移交的单据不符,买方应享有根据情况与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同样的权利。
  第三节 财产权的转移
  第五十二条
  1.如果货物受第三人的权利或请求权的制约,除非买方同意收取受此种权利或请求制约的货物,当买方不知道此种权利和请求权时,买方应将此种权利和请求权通知卖方,并应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使货物解除制约,或者要求卖方向他交付不受第三人任何权利和请求权制约的其他货物。
  2.如果卖方满足了根据本条第1款提高的要求,买方依然遭受了损失,买方可以依照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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